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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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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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在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2,967,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684,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2,7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4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5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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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共一项):
1、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82,692,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275,2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1,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8%;反
对:275,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12%%;弃 权 :0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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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陈 凌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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