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许成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补选许成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经审阅许成德先生的个人履历,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补选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许成德先生为的专业素养、个人能力能够使其胜任公司董事一职,
补选其为公司董事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补
选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完成换届时止。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许成德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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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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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