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十一次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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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公司第七十一次(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6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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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七十一次(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方式:现场方式+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18 号北京国际大厦 A 座 10 层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贾洪浩董事长
主要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介绍会议见证
律师、列席会议的人员。
二、议案审议
(一)会议主持人安排相关人员宣读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规模
2.02 债券期限
2.03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2.04 发行方式
2.05 担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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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2.07 募集资金用途
2.08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09 承销方式及流通安排
2.10 决议有效期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与会股东发言
三、投票表决
(一)现场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表决
(二)计票人、监票人统计表决票
(三)宣布现场表决情况
(四)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五)宣布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结果
四、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五、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六、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等签署法律文件,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
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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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规则
一、总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投票细则
1.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投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得出后
将与网络表决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2.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
填写完毕,务必签署姓名,并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未填、多填、字迹
无法辨认、没有股东名称、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视为该股东放
弃表决权利,其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之内。
3.表决票发生遗失或缺损,原则上不予补发;如有特殊情况,需经
现场律师见证,到会务组办理手续后补票。
4.在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
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5.本次股东大会不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6.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注意事项请详见 2016 年 9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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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十一次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会议文件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对照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认为公司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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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十一次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会议文件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拟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其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10 亿元(含 110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
据公司资金需求及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3 年(含 3 年),可以为单一
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
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3、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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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票面利率将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以一次发行
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5、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6、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否涉及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
的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
公司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
(含子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公司(含子公司)金融机构借款及适用
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8、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9、承销方式及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或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采
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交易流通条件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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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流通。在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于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流通。
10、决议有效期
关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事宜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请各位股东予以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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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十一次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高效、有序实施,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有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
大会的决议,结合公司需求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发
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
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发行期
数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评级
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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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偿债保障安排、债券交易流通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
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
交易流通、备案登记、转让及兑付等相关事宜;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
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等;
3、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流通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
债券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
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其他
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
整;
4、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备案登记、
交易流通、还本付息等事宜;
5、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
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或交易场所的意见、政
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
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
的相关工作;
6、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获授权人士,
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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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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