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 云维 公告编号:临 2016-058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 30,308,811.67元及该款项自2016年8月21日
至还款日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 案件尚未开庭 , 暂
时无法判断影响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赣 03 民初 42 号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告知
其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萍分”)起诉公
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维飞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飞虎”)及其
子公司江西云维飞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云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起诉时间:2016 年 9 月 5 日
受理时间: 2016 年 9 月 5 日
诉讼机构名称: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 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 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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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工行萍分
被告: 云维股份、云南飞虎、江西云维
二、根据工行萍分提交到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本次起诉的案件事实、
诉讼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如下:
1、案件事实
2015 年 10 月 16 日,工行萍分与江西云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江
西云维向工行萍分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 12 个月,
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即 2015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5 日止。2015
年 11 月 3 日,工行萍分又与江西云维签订了两份《银行承兑协议》,江西云维
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共向工行萍分借款 100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2015 年 1
0 月 16 日,工行萍分分别与云南飞虎、云维股份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云南飞虎、云维股份分别为江西云维最高限额 3000 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合同签订并办妥业务所需全部手续后,工行萍分依约发放了贷款,江西云
维提取并使用了该款项。
2、诉讼理由
工行萍分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工行萍分对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
垫付了款项,但江西云维一直未偿还工行萍分垫付的款项。在《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履行期间,江西云维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且经工行萍
分多次催收后仍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其有权
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工行萍分与江西云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江西云维偿还借款本金 29,727,372.64 元及至 201
6 年 8 月 21 日利息 531,439.03 元,并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21 日至还款日止的
利息,律师费 50,000 元,共计 30,308,811.67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维股份、云南飞虎就上述债务向工行萍分承担连
带偿还责任;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4、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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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日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 03 民初 42 号《民事
裁定书》,因工行萍分为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
求冻结江西云维、云南飞虎、云维股份的银行存款 30,308,811.67 元或者查封、
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冻结本案被告的银行存
款 30,308,811.67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截至公告日,因云维
股份进入重整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法院未对云维股份采取查封、扣押财产、
冻结银行帐户等保全措施,云南飞虎、江西云维尚未接到财产被查封、扣押、
银行帐户被冻结的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刚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案件尚未
开庭,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 年 9 月 10 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 03 民初 42 号应诉通知书
(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 03 民初 42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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