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苏
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前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无法达到交易双方预期,经协商一致,公司和交
易各方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
益。该事项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先
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焕琪 ________________
叶树理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