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苏州扬子江新
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立场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本人的事先认可。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从保护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考虑,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本人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焕琪 ________________
叶树理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