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核查,我们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
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延长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林志扬 黄健雄 潘 越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