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次方案
调整”)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
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方案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
定。
三、我们对本次调整修订后的《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相关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庄松林 施 平 王庆康
201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