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801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
目 录
一、本次重组方案................................................... 8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18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22
四、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 24
五、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36
六、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48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和人员安排........................ 59
八、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60
九、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62
十、本次重组中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 69
十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78
十二、结论意见.................................................... 79
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6]第 111 号
致: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兴股份”、“发行人”、“公司”
或“上市公司”)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
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昇兴股份的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昇兴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重组”、“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
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
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以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3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昇兴股份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3、本所律师同意昇兴股份在本次重组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昇兴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资产评估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
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
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昇兴股份及本次重组的
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
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重组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昇兴股份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4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发行人、昇兴股份、
指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股份认购方、
指 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黄明金、王策
交易对方
昇兴股份和股份认购方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黄明
交易双方 指
金、王策
博德真空 指 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博德科技 指 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博德真空、黄明金与王策拟转让给昇兴股份的博德科技
70%股权,其中包括博德真空持有的博德科技 30%股权、黄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 指
明金持有的博德科技 20%股权、王策持有的博德科技 20%
股权
昇兴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购买交易对方
合计持有的博德科技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包
括以下两部分:(1)昇兴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
本次发行、本次重组、 对价购买博德真空、黄明金与王策合计持有的博德科技
指
本次交易 70%股权;(2)昇兴股份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
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配套资金的总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的 100%。
昇兴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购买博德真空、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黄明金与王策合计持有的博德科技 70%股权,具体包括:
指
现金购买资产 博德真空持有的博德科技 30%股权、黄明金持有的博德科
技 20%股权、王策持有的博德科技 20%股权。
昇兴股份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总
本次配套融资
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5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若
有)核准后,昇兴股份与博德真空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公
新项目公司 指 司(该公司的名称待定,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该公司成立后主要
负责建设及运营新生产线项目。
新生产线项目 指 新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及运营的一条新型铝瓶生产线。
昇兴股份从交易对方取得标的资产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
交割 指
更登记手续。
昇兴股份从交易对方取得标的资产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
交割日、股权交割日 指
更登记手续之日。
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目的,对标的公司
审计基准日 指
进行审计的审计基准日,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目的,对标的股权
评估基准日 指
的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2016 年 6 月 30 日)起至交割日(包
过渡期间 指
括该日)止的期间。
昇兴股份依法登记为持有博德科技 70%股权的股东且昇兴
股份因购买标的资产而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交
交易完成日 指
易对方各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当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昇兴股份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
指
金购买资产协议》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昇兴股份与博德真空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昇兴集团股份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
指 有限公司与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议》
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昇兴股份与博德真空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质押协
《股权质押协议》 指
议》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重组报告书》 指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6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独立财务顾问报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
告》
顾问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16)第 350ZA0204 号《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
《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指 (2016)第 350ZA0203 号《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审阅报告》
度、2016 年 1 至 6 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
字(2016)第 213 号《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评估报告》 指
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博德包装 指 温州博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系博德真空之全资子公司
超达阀门 指 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升兴 指 升兴(北京)包装有限公司,系昇兴股份之全资子公司
山东昇兴 指 昇兴(山东)包装有限公司,系昇兴股份之全资子公司
安徽昇兴 指 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系昇兴股份之全资子公司
江西昇兴 指 昇兴(江西)包装有限公司,系昇兴股份之全资子公司
广东昌胜 指 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系昇兴股份之控股子公司
漳平昌胜节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广东昌胜之全资子公
漳平昌胜 指
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中国
《重组管理办法》 指
证监会令第 109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国证监会公告[2008]14 号)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30 号)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中
指
则》 国证监会令第 73 号)
7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信息披露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40 号)
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第 2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
公告[2014]53 号)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元、万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指
中国境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境外、境外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福建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同致信德评估公司 指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正 文
一、本次重组方案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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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昇兴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组方案、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
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以及昇兴股份与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温
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科技”、“标的公司”)签订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昇兴股份与博德真空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等文件,本次重组方案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昇兴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购买博德真空、黄明金与王
策合计持有的博德科技 70%股权,交易对价总额为 19,390 万元。其中:(1)昇
兴股份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的总金额为 9,790 万元,其中向博德真空支付
现金对价 2,910 万元,向黄明金、王策分别支付现金对价 3,440 万元。(2)标
的股权转让的总价款扣除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后的余款 9,600 万
元,将以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2、昇兴股份拟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配套融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金额不超过 9,6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
格的 100%,所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本次交
易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重组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
(1)昇兴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
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
计持有的博德科技 70%股权,具体包括:博德真空持有的博德科技 30%股权,
黄明金持有的博德科技 20%股权,王策持有的博德科技 2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昇兴股份将持有博德科技 70%
9
股权,博德真空将持有博德科技其余 30%股权。
(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①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同致信德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信德评估公司”)对标的资产价值
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采
取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②根据同致信德评估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16)第 213 号《昇兴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70%
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博德科技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28,138.99 万元,博德科技
70%股权(即标的资产)对应评估值为 19,697.29 万元。交易双方同意以上述
评估值为参考,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总额确定为 19,390 万元,其中:博德
真空持有的标的公司 3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310 万元;黄明金持有的标的公
司 2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540 万元;王策持有的标的公司 20%股权的交易价
格为 5,540 万元。
(3)现金对价的支付
①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
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的总金额为 9,790 万元,其中向博德真
空支付现金对价 2,910 万元,向黄明金、王策分别支付现金对价 3,440 万元。
②支付现金对价的时间
在昇兴股份从交易对方取得博德科技 70%股权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以下简称“股权交割日”)后且博德真空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30%
股权质押给昇兴股份(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
权质押登记为准)后 30 日内,昇兴股份通过募集配套资金或者自筹资金的方
式向博德真空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2,910 万元。
自股权交割日起 30 日内,昇兴股份通过募集配套资金或者自筹资金的方
式,向黄明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3,440 万元,向王策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 3,440 万元。昇兴股份应当首先依法代扣代缴黄明金、王策各自因转让
标的公司 20%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后,再向其支付其应得的剩余股权转让价
款。
10
(4)股份发行及认购
①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昇兴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最终确定为 16.77 元/股,不低于前述市场参考
价的 90%。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
昇兴股份若有派发现金股利、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则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上述股份发行价格计算,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共计
5,724,507 股,昇兴股份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股份方式 支付现金方式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股) 股份支付金额(万元) (万元)
1 博德真空 3,220,035 5,400.00 2,910.00
2 黄明金 1,252,236 2,100.00 3,440.00
3 王 策 1,252,236 2,100.00 3,440.00
合计 5,724,507 9,600.00 9,790.00
注: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精确到个位数)的,对于不足 1 股的余额,交易
对方应赠送给昇兴股份,计入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总数以及
每一交易对方获得的相应股份数量,需经昇兴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后,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
发行方案为准。
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
昇兴股份若有派发现金股利、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则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则进
11
行相应调整。
④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
将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⑤锁定期(限售期)安排
博德真空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且博德真空履行完
毕标的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之日止不得转让(且锁定期自本次交易实施后博德
真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不得少于 12 个月)。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
定期内,博德真空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黄明金、王策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定期内,黄明金、王策由于上
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如交易对方作出的上述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承
诺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交易对方将分别根据中国
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配套融资部分
(1)昇兴股份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昇兴股份拟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金额不超过 9,600 万元,不超过本
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所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购买标的
资产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2)股份发行及认购
①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2
昇兴股份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②股份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昇兴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5.10 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昇兴股份若有派发现金股利、派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
股份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由昇兴股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协商确定。
③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在昇兴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前,昇兴股份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
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价基准日可
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④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拟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发行价格下限计算,昇兴股份配套融资所发
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6,357,615 股。本次配套融资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昇兴股份本次配套融资向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交易。
⑥锁定期(限售期)安排
昇兴股份本次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发
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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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上述锁定要求。
(3)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生效和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9,600 万元,将用于支付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现
金对价、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如果配套融资未能实施
或者出现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昇兴股份将自筹资金支付该部分费用。
3、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标的公司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作为标的公司估值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股权交割日后由昇兴股份和博德真空按其在标的股权
转让后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在股权交割日后,昇兴股份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
审计报告,以确定标的公司及/或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若股权交
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
为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
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由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即昇兴股份和
博德真空)按届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所产生的
盈利或净资产的增加,由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即昇兴股
份和博德真空)按届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若发生亏损、损失或净资产的减少,则由交易对方按
其在标的股权转让前的持股比例承担并应当在前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予以全额补足。
标的公司在股权交割日之后产生的损益及风险由昇兴股份和博德真空按
届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但如果标的公司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净利润承诺数的,则博德真空应当就标
14
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不足净利润承诺数的部分对昇兴股份进行补偿,具体补偿
措施由昇兴股份和博德真空签订《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4、业绩承诺及补偿
(1)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及净利润承诺数
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博德真空承
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 万元、2,350 万元和 2,750
万元(以下简称“净利润承诺数”、“承诺净利润”)。
(2)新项目公司业绩承诺期及销售数量的承诺
博德真空承诺,在新项目公司成立后,自新生产线项目生产设备安装完成
并经昇兴股份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具备生产能力后 12 个月内,新项目公
司经审计的产品销售数量不低于 5,000 万支。
(3)补偿方式
A.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承诺数差异的确定及补偿方式
本次交易实施后,昇兴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将聘请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同时由
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根据前述专
项审核意见,在昇兴股份各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与净
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如标的公司对应的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实际净利润数
低于博德真空承诺的各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的,博德真空应当以股份回购或支
付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B.新项目公司销售数量差异的补偿方式
在新项目公司成立后,若自新生产线项目生产设备安装完成并经昇兴股份
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具备生产能力后 12 个月内,新项目公司经审计的产
品销售数量低于 5,000 万支,则博德真空应在上述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 2 个月
内以现金方式向新项目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 500 万元。
有关标的公司和新项目公司业绩承诺的具体补偿措施和实施方式,由昇兴
股份与博德真空签订《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15
5、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1)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应当将标的资产过户至昇兴股份名下,使昇
兴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人,
且标的公司的新章程应完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博
德真空、黄明金、王策及标的公司应当配合昇兴股份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变
更登记等一切相关手续。
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并在股权交割日前,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及标的
公司应当将标的公司拥有的及/或使用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
现金、存货等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机器设备、车辆、电子
设备等固定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产权证书、资质证书、
许可证等各类证书(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财务会计资料、银行账户、
合同或协议、标的公司人事档案等全部文件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昇兴股份接
收和管理。
(2)违约责任
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
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在该协议中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或者其在该
协议中所作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而给另一方造
成损失的,或者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该协议不能生效或不能履行或给另一方造
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及/或
承担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另一方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强制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
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
如果任何一方未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或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
日,未按时履约的一方应当就其应付未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另一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
6、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昇兴股份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昇
16
兴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
享。
7、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自昇兴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之
日起 12 个月。若昇兴股份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
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009 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
第 350ZA0204 号《审计报告》以及昇兴股份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
净资产额或交易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期末资产总额、净资产额、营业收
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标的公司合计 交易金额 上市公司合计 计算依据 占比
/2015 年度
资产总额 12,611.10 19,390.00 249,141.61 19,390.00 7.78%
净资产额 3,953.33 19,390.00 140,447.03 19,390.00 13.81%
营业收入 7,905.83 不适用 204,025.93 7,905.83 3.87%
据此,昇兴股份本次购买的资产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标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昇兴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昇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兴
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三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昇兴
股份的控股股东仍为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三人。
本次交易未导致昇兴股份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同时,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购买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
17
未达到 100%。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
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
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重组的主体包括昇兴股份(股份发行人暨标的资产的购买方)和博德
真空、黄明金、王策(股份认购方暨标的资产的出让方)。
(一)昇兴股份的主体资格
昇兴股份系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人暨标的资产的购买方。
1、昇兴股份的现状
昇兴股份是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闽外经贸资
[2010]345 号《关于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批准,由原昇兴(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昇兴股份现持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59518),昇兴股份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昇兴股份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0059518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 林永贤
注册资本 63,00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 生产易拉罐、马口铁空罐、易拉盖及其他金属制品;彩印;统一
18
协调管理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代购代销成员公司的
原辅材料和产品。(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
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
成立日期 1992 年 12 月 4 日
2、昇兴股份自 2015 年 4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主要历史沿革
(1)2015 年 4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560 号)核准,昇兴股份于 2015 年 4 月向社会公众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昇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5]144 号)同意,
昇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 2015 年 4 月 2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股票简称“昇兴股份”,股票代码为“002752”。在 2015 年 4 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后,昇兴股份的股份总数由 36,000 万股增至 42,000 万股,其注册资
本亦相应增至 42,000 万元。上述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经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致同验字(2015)第 350ZA0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昇兴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获得了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同意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事项
的批复》(闽商务外资[2015]68 号),并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换领了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昇兴股份已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在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昇兴股份属于其股票已
依法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2)2016 年 5 月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 2016 年 5 月 10 日昇兴股份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昇兴股份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总股本 42,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4 股,共计送红股 16,800
万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份 1 股,共计转增股份 4,200
万股。昇兴股份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实施了上述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本次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昇兴股份的注册资本由 42,000
万元增至 63,000 万元,股份总数亦相应变更为 63,000 万股。昇兴股份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获得了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同意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事项
19
的批复》(闽商务外资[2016]78 号),并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换领了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昇兴股份已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在福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自上述昇兴股份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之日起至今,昇兴股份
的注册资本未发生过变动。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昇兴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昇兴股份至今不存在任何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一家依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具有进行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博德真空于 2003 年 6 月 2 日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现持
有 温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301751163345D),根据博德真空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其目
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1751163345D
住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三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剑永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
营)。真空镀铝、镀镆(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出
经营范围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0
陈剑永出资 3,750 万元,持有 62.5%的股权;陈建南出资 570 万
元,持有 9.5%的股权;王平出资 390 万元,持有 6.5%的股权;
陈三媛出资 390 万元,持有 6.5%的股权;黄明金出资 300 万元,
股权结构
持有 5%的股权;王汉洲出资 300 万元,持有 5%的股权;秦晓东
出资 120 万元,持有 2%的股权;王锋蓉出资 120 万元,持有 2%
的股权;陈建新出资 60 万元,持有 1%的股权。
营业期限 自 2003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33 年 6 月 1 日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真空持有标的公司 60%的股权,系标的公
司之控股股东。
2、黄明金
黄明金,男,中国国籍,汉族,1959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永嘉县瓯
北镇码道中路,《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590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黄明金持有标的公司 20%的股权,并担任标的
公司监事。
3、王策
王策,男,中国国籍,汉族,1986 年 4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永嘉县瓯北
镇王家圩永乐街,《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60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策持有标的公司 20%的股权,并担任标的公
司总经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德真空的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博德真空至今不存在任何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一家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黄明金、王策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黄明金、王策均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
人。
根据交易对方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博德真空、黄明金和王策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
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也不存在被有权机关予以查封、扣
21
押、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禁止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博德真空、黄明金和
王策均具有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已履行了以下法律程序:
1、昇兴股份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9 月 7 日,昇兴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
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
准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昇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
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
生效条件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
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
说明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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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2、博德真空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9 月 6 日,博德真空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将所
持有的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30%的股权转让给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执行董事全权决定、办理本公司与昇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
有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博德真空股东会已批准了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博德真空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博德科技 30%的股权转
让给昇兴股份,并同意与昇兴股份就本次交易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等相关协议;对于黄明金、王策拟分别转
让给昇兴股份的博德科技 20%的股权,博德真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3、博德科技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9 月 6 日,博德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黄明
金、王策合计持有的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
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执行董事全
权决定、办理本公司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
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博德科技股东会已批准了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同意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将其分别持有的博德科技 30%、
20%、20%股权转让给昇兴股份,并同意对各股东拟转让的上述股权放弃优先购
买权。
(二)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昇兴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重组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的核准。
2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昇兴股份、交易对方和博德科技已分别就本次
重组取得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必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相关批准及授
权是合法有效的。
四、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
2016 年 9 月 7 日,昇兴股份与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及标的公司就本次
重组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日,昇兴
股份与博德真空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与补偿事宜
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并就标的公司股权质押担保事
宜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该等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资产
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
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70%的股权,其中包括:向博德真空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
司 30%的股权;向黄明金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20%的股权;向王策购买其
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20%的股权。
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作价以同致信德评估公司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标的资
产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根据同致信德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同致信德评报字(2016)第 213 号),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
标的公司 70%股权(即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19,697.29 万元。昇兴股份和交
易对方同意参考上述评估值,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总额确定为 19,390 万元,
其中:博德真空持有的标的公司 3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310 万元;黄明金持
有的标的公司 2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540 万元;王策持有的标的公司 20%股
权的交易价格为 5,540 万元。
3、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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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由昇兴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
方式分别支付给博德真空、黄明金和王策。
4、现金对价的支付
(1)现金支付的数量
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的总金额为 9,790 万元,其中向博德真
空支付现金对价 2,910 万元,向黄明金、王策分别支付现金对价 3,440 万元。
博德真空获得的现金对价 2,910 万元,应以博德真空的名义开立专户存储
并接受昇兴股份监管,并按协议的约定将该 2,910 万元用于与昇兴股份共同出
资设立新项目公司。黄明金、王策所获得的现金对价,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因本
次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并由昇兴股份依法代扣代缴。
(2)现金支付的方式及时间
①在股权交割日后且博德真空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30%股权质押给昇兴
股份(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为
准)后 30 日内,昇兴股份通过募集配套资金或者自筹资金的方式向博德真空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2,910 万元。
②自股权交割日起 30 日内,昇兴股份通过募集配套资金或者自筹资金的
方式,向黄明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3,440 万元,向王策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 3,440 万元。其中昇兴股份应当首先依法代扣代缴黄明金、王策各自
因转让标的公司 20%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后,再向黄明金、王策支付其应得
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5、股份发行及认购
本次股权转让的总价款扣除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后的余款,
将以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本次股份发行方案如
下:
(1)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昇兴股份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2)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昇兴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昇兴股份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25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鉴于昇兴股份股票已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开
市时起停牌,因此,上述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实际上是 2016
年 7 月 4 日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即自 2016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1 日止)
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为 16.77 元/股。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昇兴股份若有派发现金股利、派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昇兴股份向交
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
整。最终发行价格以经昇兴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
案为准。
(3)发行股份数量
在本次交易中,昇兴股份应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共计为 5,724,507 股,
其中:昇兴股份向博德真空发行股份数为 3,220,035 股;昇兴股份向黄明金发
行股份数为 1,252,236 股;昇兴股份向王策发行股份数为 1,252,236 股。
如本次发行价格因昇兴股份出现派发现金股利、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需作相应调整时,股份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
整。
(4)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5)股份锁定期
昇兴股份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如下:
①博德真空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至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
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且博德真空履行完
毕标的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之日止不得转让(且锁定期自本次交易实施后博德
真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不得少于 12 个月)。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
定期内,博德真空由于昇兴股份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②黄明金、王策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定期内,黄明金、王策由
于昇兴股份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
26
承诺。
(6)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完成后,昇兴股份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昇兴
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同
享有。
6、标的资产的交割
交易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主要包括:
(1)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交易对方应当将标的资产(即标的公司 70%
的股权)过户至昇兴股份名下,使昇兴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为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人,且标的公司的新章程应完成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应当配合昇兴股份办理
相应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等一切相关手续。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并在股权交割日前,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应当将标
的公司拥有的及/或使用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现金、存货
等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固定
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产权证书、资质证书、许可证等
各类证书(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财务会计资料、银行账户、合同或
协议、公司人事档案等全部文件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昇兴股份接收和管理。
(3)自股权交割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昇兴股份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昇兴股份向其发
行的股份所支付的认购对价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昇兴股份应当在验资报
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将昇兴股份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各方名下。交易
对方应当在昇兴股份办理上述事项时给予配合。
7、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归属
在标的股权转让的股权交割日后,昇兴股份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标的公司进行
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确定标的公司及/或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
益情况。若股权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
月月末;若股权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
27
当月月末。
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转让的股权交割日止的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由标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
(即昇兴股份和博德真空)按届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标的公司在
过渡期所产生的盈利或净资产的增加,由昇兴股份和博德真空按届时所持标的
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若发生亏损、损失或净资产的减少,则由交易对方按
其在标的股权转让前的持股比例承担并应当在前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予以全额补足。
8、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鉴于在协议签署日前本次交易已分别获
得博德真空的股东会、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
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
②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昇兴股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③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④本次交易获得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若适用)。
(2)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①在股权交割日之前,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②本条第(1)款载明的任一条件无法获得满足;
③在股权交割日之前,本次交易由于不可抗力或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客观
原因不能实施;
④若由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动或出台新的规定,
导致本次交易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政策或要求,昇兴股份有权单方以书
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⑤由于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
此情形下,任何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终止协议。
(3)协议各方同意:
①如果本协议根据本条第(2)款第①、②、③、④项的规定而终止的,协
议各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协议各方应当本着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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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状的原则,签署相关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协助对方恢复至本协议签
署日的状态。
②如果本协议根据本条第(2)款第⑤项的规定而终止的,协议各方除应当
履行本条第(3)款第①项所述的恢复原状的相关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就其违
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守约方不受经济损失。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
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2、标的公司净利润承诺数
博德真空向昇兴股份承诺,标的公司对应的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 万元、2,350 万元和 2,750 万元。
3、新项目公司业绩承诺期及销售数量的承诺
博德真空承诺,在新项目公司成立后,自新生产线项目生产设备安装完成
并经昇兴股份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具备生产能力后 12 个月内,新项目公
司经审计的产品销售数量不低于 5,000 万支。
4、补偿方式
(1)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承诺数差异的确定及补偿方式
本次交易实施后,昇兴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将聘请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昇兴股份进行年度审计,同时由
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根据前述专
项审核意见,在昇兴股份各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与净
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如标的公司对应的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实际净利润数
低于博德真空承诺的各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的,博德真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以股份回购或支付现金方式对昇兴股份进行补偿。股份回购,即由昇兴股
份以总价 1.00 元的价格回购博德真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相应部分股份。
(2)新项目公司销售数量差异的补偿方式
在新项目公司成立后,若自新生产线项目生产设备安装完成并经昇兴股份
29
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具备生产能力后 12 个月内,新项目公司经审计的产
品销售数量低于 5,000 万支,则博德真空应在上述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 2 个月
内采取现金方式向新项目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 500 万元。
5、标的公司业绩补偿的实施
(1)业绩补偿的安排
①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内
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博德真空承诺的净利润承诺数的,昇兴股份应当
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博德真空关于标的
公司在该期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净利润承诺数的事实,并要求博德真空以
股份回购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②因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内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博德真空承诺
的各年度净利润承诺数的,博德真空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上限累计为博德真空
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在业绩补偿期间如昇兴股份发生派送
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博德真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其
补偿股份数量的上限相应调整为:博德真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如昇兴股份在业绩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该
等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博德真空应随之无偿赠与昇
兴股份。博德真空补偿金额以博德真空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包
括转增或送股的部分),且博德真空各年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已经补偿的
股份和现金不退回。
(2)业绩补偿的计算
①2016 年度,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的,博德真空应
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为:
A.应补偿金额
2016 年度补偿金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调整后资产模拟交易作价)
×3/7。
上述计算方式中,调整后资产模拟交易作价=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2016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2016 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其中,2016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
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B.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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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博德真空应首先采取股份回购方式进行补偿,即由昇兴股份以总价 1.00
元的价格回购博德真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相应部分股份。应回购股份数量
(即补偿股份数量)为:
2016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2016 年度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时的每股发行价
格。
b.对于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博德真空应以现金补偿给昇兴股份。如博德
真空未能以现金补偿给昇兴股份的,博德真空应以其在本次股权转让后所持有
的标的公司及/或新项目公司的股权,按标的公司及/或新项目公司届时最近一
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值为定价参考依据,作价补偿给昇兴股份。
②2017 年度、2018 年度,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
的,博德真空应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为:
A.应补偿金额
若 2016 年度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高于或等于净利润承诺数,则: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的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净利润承诺数-当年实际
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
3/7。
若 2016 年度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的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净利润承诺数-当年实际
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2016 年度未实现利润数)
×调整后资产模拟交易作价×3/7。
上述计算方式中,调整后资产模拟交易作价=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2016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2016 年度净利润承诺数;2016 年度未实现利润数=2016
年度净利润承诺数-2016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
B.补偿方式
a.博德真空应首先采取股份回购方式进行补偿,即由昇兴股份以总价 1.00
元的价格回购博德真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相应部分股份。应回购股份数量
(即补偿股份数量)为: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交
易时的每股发行价格。
b.对于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博德真空应以现金补偿给昇兴股份。如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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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未能以现金补偿给昇兴股份的,博德真空应以其在本次股权转让后所持有
的标的公司及/或新项目公司的股权,按标的公司及/或新项目公司届时最近一
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值为定价参考依据,作价补偿给昇兴股份。
(3)补偿股份数量的调整
在业绩补偿期内如昇兴股份以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
博德真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应补偿股份数量应当调整为:按
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4)股份回购的实施及回购股份的注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各
年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博德真空承诺的净利润承诺数的,昇兴股份应当在该年
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2 个月内就定向回购博德真空应补偿的股份事宜召开
股东大会。在昇兴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回购议案后,昇兴股份将以总价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年度博德真空应补偿的股份,并予以注销。博德真空
应当配合昇兴股份实施股份回购及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工作。
6、质押担保
(1)鉴于博德真空对新项目公司业绩承诺期的销售数量作出了承诺并承担
补偿义务,因此,在本次交易实施后及新项目公司成立后,博德真空应当将其
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质押给新项目公司,作为博德真空对新
项目公司业绩承诺期的产品实际销售数量低于博德真空承诺数量时博德真空
应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担保。该等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期限至新项目公司业绩
承诺期届满且博德真空的补偿义务(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2)鉴于博德真空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盈利情况作出了承诺并承担
补偿义务,因此,在本次交易实施后,博德真空应当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30%
的股权及新项目公司 30%的股权质押给昇兴股份,作为博德真空对昇兴股份履
行标的公司业绩补偿义务的担保。该等股权的质押期限至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
届满且博德真空的补偿义务(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7、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鉴于协议签署日前本次交易已获得博德
真空的股东会、标的公司的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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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协议经昇兴股份、博德真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各自加盖公章;
②本次交易经昇兴股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③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④本次交易获得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若适用)。
(2)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①本次交易完成之前,经昇兴股份、博德真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②本次交易完成之前,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以外的
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③本次交易完成之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
(三)《股权质押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质标的
(1)出质标的是博德真空在本次交易后持有的标的公司 30%的股权。
(2)本协议项下设立的质权,及于上述出质股权因标的公司以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也及于上述股权
(含派生股权)所分配的现金红利等孳息。
(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以及在股权出质期间,如果博德真空对标的公司增
资的,该等增资所形成的标的公司股权也一并作为出质标的。
2、股权出质担保的主债务
(1)博德真空自愿在本协议生效后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30%的股权出质
给昇兴股份,为博德真空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业绩承诺与
补偿义务(以下简称“债务”)提供担保。
(2)在本协议生效后 10 日内,昇兴股份、博德真空应当提供办理股权出质
登记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办理完成股权出质的登
记手续,同时,昇兴股份、博德真空及标的公司应当共同向标的公司的公司登
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办理股
权出质登记所需费用由博德真空承担。
(3)昇兴股份有权督促博德真空按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博德真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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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迟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4)质权自标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完成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证明由昇兴股份保管。
3、股权出质担保的范围
股权出质担保的范围为:博德真空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向昇兴
股份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博德真空应承担的现金补偿义
务、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昇兴股份(即债权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及
其他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昇兴股份因行使质权而支出的费用)。
4、股权出质的期限
股权出质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且博
德真空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若有)全部履行完毕之日
止。
5、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昇兴股份有权依法行使质权:
①昇兴股份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对博德真空的债权未能完全实
现的;
②博德真空违反《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向昇兴股
份履行现金补偿义务的;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昇兴股份有权行使质权或处分出质股权的其他
情形。
(2)发生昇兴股份有权行使质权的情形时,昇兴股份可以采取以下任意一
种或多种方式实现质权:
①与博德真空协议以全部或部分出质股权折价抵偿债权,并在相关股权变
更登记至昇兴股份名下后取得所有权;
②由人民法院根据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变现出质股权;
③聘请拍卖机构将出质股权拍卖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昇兴股份的
债权;
④依法将出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优先清偿昇兴股份的债权;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式。
出质股权折价抵偿或者拍卖、变现后,其价款不足赔偿昇兴股份享有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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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数额的部分,博德真空仍有义务继续向昇兴股份清偿。
(3)昇兴股份行使质权时,博德真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理阻挠或设置
障碍。
6、股权出质的注销登记
博德真空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对昇兴股份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后,博德真空有权要求办理出质股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包括在标的公司的股东
名册注销股权出质登记、向标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等,届时昇兴股份及标的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
7、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协议经昇兴股份、博德真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各自加盖公章;
②本次交易经昇兴股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③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④本次交易获得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若适用)。
(2)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①本次交易完成之前,经昇兴股份、博德真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②本次交易完成之前,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和昇兴
股份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③本次交易完成之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
与补偿协议》解除或终止;
④本次交易实施后,博德真空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对昇兴股份
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出质股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
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系昇兴股份与交易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等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
的;该等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经相关各方签署后即成立,在协议约定的
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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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在本次交易中,昇兴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购买的标的资产为
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合计持有的博德科技 70%股权,其中包括博德真空持
有的博德科技 30%股权、黄明金持有的博德科技 20%股权、王策持有的博德科
技 20%股权。标的资产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博德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博德科技的工商登记
资料以及博德真空、黄明金与王策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博德真空、黄明金与王策合法合计持有博德科技 100%的股权(其
中,博德真空持有 60%的股权,黄明金持有 20%的股权,王策持有 20%的股权),
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出资不实的情形,也不存在质押、抵押、
司法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的现状
博德科技是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
区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5533007T)。根据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及工商登记资料,目前博德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1055533007T
住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十三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剑永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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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包装容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凭生产许可证经营);货物
经营范围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博德真空出资 1,800 万元,持有 60%的股权;黄明金出资 600 万
股权结构
元,持有 20%的股权;王策出资 600 万元,持有 20%的股权。
营业期限 自 2012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2 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德科技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博德科技至今不存在任何需要终止的情形,博德科技是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的股权
结构图如下:
(三)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2012 年 8 月 27 日,博德真空、黄明金与王策共同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了“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领取了《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温工商]名称预核内[2012]第 6737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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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22 日,博德真空、黄明金与王策共同签署了《温州博德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三方同意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博德科技;博德科技设立
时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其中,博德真空认缴 1,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黄明金认缴 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王策认缴 60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20%。2012 年 10 月 22 日,温州浙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温浙
南会验设字(2012)第 25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全体
股东以货币方式缴纳出资 3,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博德科技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局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博德科技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 1,800 60%
2 黄明金 600 20%
3 王 策 600 20%
合 计 3,000 100%
自博德科技成立之日起至今,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是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其设立和股东出资符
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是真
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标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1、注册商标
博德科技在中国境内拥有 1 件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商标文字 《商标注册证》
序号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注册有效期限
或图样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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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类:金属密封盖;瓶用金属密
封盖;(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
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
1 第 11722984 号 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压缩气体
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
或液态空气瓶(金属容器);啤酒
罐;金属包装容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已取得上述注册商
标的《商标注册证》,权属证书完备,博德科技对上述注册商标拥有合法的注
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或他项权利限制,也不存在被有权机
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
2、专利
(1)博德科技在中国境内共拥有 18 件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证书编号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期限
一种饮料铝瓶外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1 实用新型 第 4990085 号 2016 年 2 月 3 日
壁用的抛光轮 0785182.8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一种饮料铝瓶自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2 实用新型 第 4990889 号 2016 年 2 月 3 日
动包装码垛系统 0784935.3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一种铝瓶拉伸环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3 实用新型 第 5049603 号 2016 年 3 月 9 日
模具 0785557.0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一种饮料铝瓶的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4 实用新型 第 5049716 号 2016 年 3 月 9 日
卷边模具 0785876.1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5 实用新型 新型啤酒铝瓶 第 5050444 号 2016 年 3 月 9 日
0786028.2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一种冲床中的底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6 实用新型 第 5051085 号 2016 年 3 月 9 日
模环 0785855.X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一种铝瓶底部涂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7 实用新型 第 5051658 号 2016 年 3 月 9 日
膜处理装置 0785870.4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一种新型啤酒铝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8 实用新型 第 5051882 号 2016 年 3 月 9 日
瓶 0785935.5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一种瓶底成型模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9 实用新型 第 5175623 号 2016 年 5 月 4 日
具 0785162.0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一种饮料瓶外壁 ZL 2015 2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10 实用新型 第 5400682 号 2016 年 8 月 3 日
清洗装置 0784931.5 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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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证书编号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期限
ZL 2013 3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
11 外观设计 铝制瓶(1) 第 2648502 号 2013 年 11 月 13 日
0292785.0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ZL 2013 3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
12 外观设计 铝制啤酒瓶(3) 第 2693379 号 2013 年 12 月 18 日
0292910.8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ZL 2013 3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
13 外观设计 铝制瓶(2) 第 2693616 号 2013 年 12 月 18 日
0292992.6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ZL 2013 3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
14 外观设计 铝制啤酒瓶(5) 第 2693742 号 2013 年 12 月 18 日
0292917.X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ZL 2013 3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
15 外观设计 铝制啤酒瓶(2) 第 2693972 号 2013 年 12 月 18 日
0292950.2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ZL 2013 3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
16 外观设计 铝制啤酒瓶(4) 第 2694230 号 2013 年 12 月 18 日
0292919.9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ZL 2013 3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
17 外观设计 铝制啤酒瓶(6) 第 2694278 号 2013 年 12 月 18 日
0292891.9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ZL 2013 3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
18 外观设计 铝制啤酒瓶(1) 第 2694716 号 2013 年 12 月 18 日
0292651.9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已取得上述专利的
《专利证书》,权属证书完备,博德科技拥有合法的专利权,上述专利不存在
质押或他项权利限制,也不存在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
措施的情况。
(2)目前博德科技在中国境内正在申请的专利共 1 件,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类型 发明名称 申请号 申请日
一种铝制容器内表面涂料组合物
1 发明专利 CN201510821092.4 2015 年 11 月 24 日
及其制备方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的上述专利申请已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对上述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尚
未向博德科技授予专利权,博德科技亦未取得专利证书。
3、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40
根据同致信德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博德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
自动冷挤铝瓶/铝罐生产线、全自动码瓶垛机系统、缩颈机瓶颈检测装置、变
频螺杆空压机、模具、冲压头管等。
经核查,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博德科技购买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设备不存在质押、抵押或他项权利限制,也不
存在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
4、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租赁房屋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金金额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平方米)
温州博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
60 万元 办公、生产、 2013.01.01
博德科技 包装材料 海园区十三路 500 号的 6,480
/年 仓储 -2016.12.31
有限公司 厂房 8#车间 1-2 层
经核查,上述房屋的出租方温州博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
包装”)系博德真空之全资子公司,博德包装拥有其所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
权证》(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 037774 号),博德科技是向房屋
所有权人租赁房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
纠纷。
(五)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质
1、印刷经营许可证
博德科技持有 1 本《印刷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编号 经营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温州市文化广电
(浙)印证字 CM0045 号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 至 2017.12.31 止
新闻出版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博德科技持有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是真实有效的,博
41
德科技具备从事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合法资格。
2、排污许可证
博德科技持有 1 本《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博德科技 浙 CM2016B0278
滨海园区十三路 500 号 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 管理委员会
3、排污权证
博德科技持有 1 本《温州市排污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有效
证书编号 排污权种类、数量 发证时间 发证机关
期限
温排污权证 WZKF 字 化学需氧量(COD):0.14 吨; 温州市环境
5年 2015.06.08
第(2015)003 号 氨氮(NH3-N):0.014 吨。 保护局
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博德科技持有 1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具体
情况如下:
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经营类别 有效期 核发日期 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3303265007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长期 2014 年 9 月 1 日
温州海关
(六)标的公司在金融机构的授信、借款、资产抵押情况
1、借款合同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博德科技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具
体如下:
借款金额 担保人
贷款机构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合同利率
(万元) 及担保方式
上海浦东 放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 超达阀门、博德
90042015 500 2015.08.06
发展银行 年期浦发银行贷款基础 包装提供连带责
280529 (注) -2016.08.01
温州东城支行 利率+1.68% 任保证
42
上海浦东 放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 超达阀门、博德
90042015 1,000 2015.08.11
发展银行 年期浦发银行贷款基础 包装提供连带责
280540 (注) -2016.08.10
温州东城支行 利率+1.68% 任保证
上海浦东 放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 超达阀门、博德
90042015 2015.09.17
发展银行 370 年期浦发银行贷款基础 包装提供连带责
280588 -2016.09.10
温州东城支行 利率+1.93% 任保证
博德真空、超达
宁波银行 07601LK 2015.11.26 阀门、陈剑永、
700 年利率 6%
温州分行 20158199 -2016.09.25 王策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已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东城支行按时
足额清偿了该两笔借款本息。﹞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博德科技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均合法有
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博德科技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
借款合同目前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2、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204 号《审计
报告》以及博德科技作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不
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标的公司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1、税务登记
博德科技已依法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原持有浙江省国家税务
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编号:浙税联字 330305055533007
号)。根据“三证合一”(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登记制
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博德科技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取得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5533007T)。
2、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204 号《审计报
43
告》,博德科技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如下:
序号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7%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本所律师认为,博德科技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标的公司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204 号《审计报告》
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或文件,博德科技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享受的政府补助如下:
收到政府
序号 政府批准文件或政策依据 补助金额
补助的时间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下达
技术改造补助 104
1 2014 年 7 月 2014 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批技术改
万元
造专项资金的通知》(温开经[2014]117 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温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4 年市级 技术改造补助 29 万
2 2014 年 12 月
“机器换人”和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通 元
知》(温开经[2014]282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 2015 年 7 月 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
返还 17,296.01 元
[2013]118 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下达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小微企业规范升级
4 2015 年 12 月
2015 年度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专项奖励资金 专项奖励 10 万元
的通知》(温开经[2015]184 号)
44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温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财政局《关于下达温州经济技术开发 2015 年度第二批科
5 2015 年 12 月 区 2015 年度科技项目及第二批科技型企业、 技型企业补助经费
技术研发中心补助经费的通知 》(温开科 1 万元
[2015]42 号)
本所律师认为,博德科技所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是真实有效的。
4、纳税情况
根据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
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博德科技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能够自
觉依法申报并缴纳各项税款,无欠税记录,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博德科技于 2016 年 6 月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以下简称“温
州海关”)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博德科技以伪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了
一条铝罐生产线及相关零配件。经温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博德科技走私入境
的 铝 罐 生 产 线 及 零 配 件 的 完 税 价 格 共 计 57,533,124.99 元 , 偷 逃 税 款
1,115,332.23元。经温州海关调查后认为,博德科技逃避海关监管,伪报价格
走私铝罐生产线及相关零配件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温州海关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了温关缉查字[2016]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博德科技处以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4,532,525元
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会同独立财务顾问走访了温州海关,对上述案件的调查、处理情
45
况进行了核实。经本所律师核查,博德科技已向温州海关缴纳了上述被追缴的
款项4,532,525元。根据温州海关于2016年9月6日出具的《证明》,鉴于博德科
技系初犯,且在上述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海关调
查,及时足额缴纳案件担保金,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温州海关依法对其从
轻处罚,未科处罚款,仅处以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的行政处罚。在温州海关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博德科技已按时足额缴纳全部应追缴的款项,该案
已于2016年6月处理完毕并结案。温州海关认为,上述案件中博德科技的走私
行为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温州海关对博德科技的上述处罚也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鉴于博德科技的执行董事陈剑永、总经理王策对博德科技受到上述行政处
罚负有一定的责任,为了维护博德科技的整体利益及股东权益,给博德科技挽
回经济损失,博德科技股东会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决议,要求陈剑永、王策
分别向该公司赔偿2,266,262.50元,同时,博德科技股东会要求管理层引以为
戒,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
平,避免该类情况再次发生。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剑永、王策已于2016年8月5
日分别向博德科技足额支付了上述赔偿款。
此外,本所律师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后发现,
博德科技已于 2016 年 7 月 4 日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根据
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
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条规定:“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
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违
规行为 2 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
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10 万元的;(三)拖欠应缴税
款、应缴罚没款项的;(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1 倍以上的;(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
联系的;(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
46
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
的;(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
形。”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一)
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
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 1 年,且未再发生本办
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五条规定:“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
动态调整。……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 1 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
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满 1 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第十八条规定:“失信企业适用海
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
点审核;(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
则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博德科
技在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后应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1)较高进出
口货物查验率;(2)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3)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
管;(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所
律师对温州海关有关负责人的访谈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博德科技被海关认定
为失信企业可能会对企业的进出口通关效率带来一定影响,但不会对企业正常
的经营行为造成实质性障碍;对于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一年,且未再发生《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企业,海关会将
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博德科技的上述走私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对标的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者未来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本
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2、根据温州海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3年1月起至今,
除发生温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关缉查字[2016]01号)所述的一项行
政处罚外,博德科技没有其他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没有因违反海关管
47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没有其他违反海关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的行为。
3、根据博德科技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博德科技在最近三年
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4、根据本所律师与博德科技的法定代表人的访谈情况以及博德科技出具
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德科技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未来前景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对本次重组可能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案件。
(九)关于标的公司或有事项的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昇兴股份与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及标的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已承诺,如果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完成前
存在的或发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劳动争议、赔偿责任等)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费用支出的,均由
博德真空、黄明金和王策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作出等额
的赔偿或补偿,以确保标的公司的利益不受该等事宜的负面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对方已对标的公司的或有事项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在本
次交易后遭受的损失作出了明确的补偿承诺,上述承诺是合法有效的,该等安
排有利于维护昇兴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48
经核查,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与昇兴股份不存
在关联关系。根据本次重组方案以及昇兴股份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订的相
关协议,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单独或合计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均未超过昇兴股份股本总额的 5%,且黄明金、王策以及博德真空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昇兴股份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也未有上述任职安排。同时,根据昇兴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昇兴股份的关联人均不参与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认购。综
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关联交易
1、本次重组完成后昇兴股份的主要关联方
由于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完成后,昇兴股份的主要关联方
未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
第 40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
昇兴股份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或姓名 关联关系
1 林永贤、林永保及林永龙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 昇兴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
3 升兴(北京)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昇兴(中山)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5 昇兴(郑州)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 昇兴(山东)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 昇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 昇兴(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 昇兴(江西)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 昇兴(昆明)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1 恒兴(福建)易拉盖工业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12 广东昌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13 漳平昌胜节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9
14 福建省富昇食品有限公司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5 昇兴企业有限公司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6 昇兴贸易公司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7 高域发展有限公司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8 君德投资有限公司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昇兴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叔叔,持有昇兴
19 林恩强
控股有限公司 7.33%的股权
林恩强的儿子,持有昇兴控股有限公司
20 林志明
7.33%的股权
21 李珍娇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永贤的妻子
22 谭宝仪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永保的妻子
23 郑银英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永龙的妻子
昇兴股份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24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
25 温州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变更为昇兴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
26 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 持有博德科技 30%股权,并持有昇兴股
份 0.51%的股份
27 温州博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博德真空的全资子公司
28 陈剑永 博德真空的实际控制人
29 浙江永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陈剑永控制的企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前
持有博德科技 20%股权;本次发行股份
30 王策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不再持有博德
科技的股权,而持有昇兴股份 0.20%的
股份
5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前
持有博德科技 20%股权;本次发行股份
31 黄明金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不再持有博德
科技的股权,而持有昇兴股份 0.20%的
股份
32 王汉洲 王策之父
博德真空之实际控制人陈剑永的叔叔
33 温州巴斯曼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的企业
王汉洲持有 38.2626%的股份,并任董
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
事长;黄明金持有 38.2626%的股份,
34 江超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并任董事、总经理;王策持有 6.4101%
4 月 11 日更为现名)
的股份,并任监事
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35 超达阀门集团丽水有限公司
公司,王策任执行董事
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36 浙江省青田超达铸造有限公司
公司,黄明金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参股公
37 温州超达流量仪表有限公司
司,黄明金任董事长
超达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38 永嘉县超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王策持有 20%股权,并任执行董
事、总经理
〔注:为便于比较,故将博德科技在本次交易前的主要关联方,作为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列示。〕
2、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备考关联交易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203 号《昇兴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 1 至 6 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以下
简称“《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昇兴股份假设本次重组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已完成,并依据本次重组完成后的股权架构(即假设 2015 年 1 月 1 日
昇兴股份已持有博德科技 70%股权),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了备考合并财
务报表及附注。根据上述《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昇兴股份在 2015 年
度及 2016 年 1-6 月的备考关联交易情况(不含昇兴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
51
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6 月发生额 2015 年度发生额
关联交易 占博德科技 占博德科技
采购方 关联方
内容 金额(元) 同类交易 金额(元) 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金额的比例
博德科技 博德包装 支付电费 1,510,023.13 100.00% 2,768,529.56 100.00%
(2)关联租赁
租赁资产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起始日 租赁终止日 租赁费
种类
博德包装 博德科技 厂房 2013.01.01 2016.12.31 60 万元/年
(3)关联担保
主债务
贷款机构 担保业务 主债务期限或 关联担保人
被担保人 金额
或债权人 种类 授信额度期限 及担保方式
(万元)
林永贤、李珍娇、林永保、
中国光大银行 2014.06.25
昇兴股份 授信额度 22,500 谭宝仪、林恩强提供个人房
福州分行 -2017.06.24
产抵押担保
中国银行 2014.09.23
安徽昇兴 借款 23,000 林永贤、林永保提供保证
福州市鼓楼支行 -2019.09.23
中国银行 2015.09.17 福建省富昇食品有限公司
昇兴股份 授信额度 35,500
福州市鼓楼支行 -2016.09.10 提供抵押担保
中国银行 2015.10.22
江西昇兴 借款 3,500 林永贤、林永保提供保证
鹰潭市分行 -2019.10.21
陈剑永、王策、黄明金、博
远东国际租赁 2012.12.13
博德科技 融资租赁 892.29 德真空、博德包装、超达阀
有限公司 -2017.03.13
门提供保证(注 1)
上海浦东 2015.08.06
博德科技 500 博德包装、超达阀门提供保
发展银行 借款 -2016.08.01
证(注 2)
博德科技 温州东城支行 1,000 2015.08.11
52
主债务
贷款机构 担保业务 主债务期限或 关联担保人
被担保人 金额
或债权人 种类 授信额度期限 及担保方式
(万元)
-2016.08.10
2015.09.17
博德科技 370
-2016.09.10
交通银行 2016.03.24
博德真空 借款 1,500 博德科技提供保证(注 3)
温州永嘉支行 -2017.03.23
宁波银行 2015.11.26 博德真空、超达阀门、陈剑
博德科技 借款 700
温州分行 -2016.09.25 永、王策提供保证(注 4)
注 1:根据博德科技(承租方)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IFELC12D044748-L-01)、于 2013 年 3 月 23 日签订
的《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IFELC12D044748-C-01),博德科技采取融资租赁方
式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一条自动冷挤铝瓶/铝罐生产线。陈剑永、王策、黄明金、
博德真空、博德包装、超达阀门为博德科技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该项担保项下的余额为 892.29 万元。根据远东国际租赁有
限公司与博德科技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签署的《提前终止协议》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向博德科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博德科技在《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
注 2:根据博德包装、超达阀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东城支行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ZB9004201300000024、ZB9004201300000023),
博德包装、超达阀门为博德科技在自 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止的期间内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东城支行之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担保债权额不超过 2,200 万元。
注 3:根据博德科技与交通银行温州永嘉支行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签订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编号:温交银 2014 年 331 最保字 174 号),博德科技为博德真空与交通银行温
州永嘉支行在 2014 年 9 月 17 日至 2017 年 9 月 17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不
超过 2,6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博德真空的借款余额为
1,500 万元。根据交通银行温州永嘉支行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温州博德科技
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交通银行温州永嘉支行确认,自 2016 年 9 月 2 日起,
博德科技无需再为博德真空在交通银行温州永嘉支行授信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博德
科技与交通银行温州永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温交银 2014 年 331 最保
字 174 号)提前终止。
53
注 4:根据博德真空、超达阀门、陈剑永、王策与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07610BY20158003、07610BY20158001、
07610BY20158002、07610BY20158000),博德真空、超达阀门、陈剑永、王策为博德科技
在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至 2016 年 6 月 26 日止的期间内与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之间办理各类
业务所形成的不超过 1,800 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 年 6
月 20 日,博德真空、超达阀门、陈剑永、王策与宁波银行温州分行分别重新签订《最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为 : 07601BY20168117 、 07601BY20168120 、 07601BY20168119 、
07601BY20168118),博德真空、超达阀门、陈剑永、王策为博德科技在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止的期间内与宁波银行温州分行之间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不超过
1,800 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项下博德科技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亦列入新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①2015 年度关联方往来发生情况
博德科技应收 2015.01.01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5.12.31
关联方
关联方款项 余额(元) (元) (元) 余额(元)
温州博德包装
其他应收款 6,620,745.52 3,600,000.00 4,056,966.78 6,163,778.74
材料有限公司
超达阀门集团
其他应收款 2,250,000.00 5,000,000.00 330,000.00 6,92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超达阀门集团
其他应收款 - 2,660,000.00 2,330,000.00 330,000.00
丽水有限公司
温州巴斯曼
其他应收款 - 37,700,000.00 37,700,000.00 -
贸易有限公司
博德科技应付 2015.01.01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5.12.31
关联方
关联方款项 余额(元) (元) (元) 余额(元)
温州博德真空
其他应付款 27,678,305.21 39,010,000.00 61,043,543.00 5,644,762.21
镀铝有限公司
浙江省青田超达
其他应付款 15,800,000.00 - - 15,800,000.00
铸造有限公司
②2016 年 1-6 月关联方往来发生情况
博德科技应收 2016.01.01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6.06.30
关联方
关联方款项 余额(元) (元) (元) 余额(元)
其他应收款 陈剑永 - 3,016,420.55 3,000,000.00 16,420.55
54
其他应收款 王策 - 2,266,262.50 - 2,266,262.50
温州博德包装
其他应收款 6,163,778.74 - 2,066,727.07 4,097,051.67
材料有限公司
超达阀门集团
其他应收款 6,920,000.00 5,300,000.00 2,500,000.00 9,72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超达阀门集团
其他应收款 330,000.00 - - 330,000.00
丽水有限公司
博德科技应付 2016.01.01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2016.06.30
关联方
关联方款项 余额 (元) (元) 余额
温州博德真空
其他应付款 5,644,762.21 9,078,849.50 15,250,000.00 -526,388.29
镀铝有限公司
浙江省青田超达
其他应付款 15,800,000.00 - - 15,800,000.00
铸造有限公司
〔注:截至 2016 年 9 月 6 日,除博德科技支付给博德包装的房屋租赁押金 15 万元外,
博德科技应收关联方的其余款项已全部收回;博德科技应付关联方的款项也已全部归
还。﹞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及措施
(1)上市公司已建立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昇兴股份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划分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总经理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并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详细规定了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关联人回避表决制度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2)交易对方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交易对方将成为昇兴股份的股东,其中博德真空仍将持
有博德科技 30%股权。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博德真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了如下承诺:
①在博德真空作为昇兴股份股东期间,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博德真空及博
德真空的关联方与昇兴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②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博德真空及博德真空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进行操作,与昇兴股份或其
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昇兴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55
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③博德真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昇兴股份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
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博德真空愿意承担由此给昇兴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陈剑永
作为博德真空之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了
如下承诺:
①在博德真空作为昇兴股份股东期间,本人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本人及本
人的关联方与昇兴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②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
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进行操作,与昇兴股份或其子公司依法签
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昇兴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③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昇兴股份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昇兴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博德真空、陈剑永已就减少和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
出了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承诺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同业竞争
1、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昇兴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昇兴股份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交易对方将成为昇兴股份的股东,其中博德真空仍将持
有博德科技 30%股权。
56
(1)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博德真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作出了如下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博德真空以及博德真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
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昇兴股份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下同)
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昇兴股份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
昇兴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②在博德真空作为昇兴股份的参股股东期间,博德真空以及博德真空单独
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
实际经营与昇兴股份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
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事相关业务;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
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昇兴股份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任何方式为昇兴股份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
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
③若昇兴股份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昇兴股份享有优先权,博德真空以
及博德真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
类业务。
④如违反上述承诺,博德真空将赔偿由此给昇兴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2)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陈剑永作为在本次交易前博德真空的
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了如下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或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昇兴股份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下同)未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昇兴股份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昇兴股份存
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②在博德真空作为昇兴股份的参股股东期间,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
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实际经营
与昇兴股份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事相关业务;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
托经营管理与昇兴股份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任何方式为昇兴股份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
方面的支持或帮助。
57
③若昇兴股份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昇兴股份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
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昇兴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3)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黄明金、王策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作出了如下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或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博德科技或新项目公司相竞争
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博德科技或新项目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
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②在本人作为昇兴股份的参股股东期间,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
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实际经营与博
德科技或新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
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事相关业务;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
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博德科技或新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
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任何方式为博德科技或新项目公
司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
③若博德科技或新项目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博德科技或新项目公
司享有优先权,本人以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
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昇兴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3、昇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本次重组前后,昇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在昇
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昇兴股份
的控股股东昇兴控股已于 2011 年 3 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作出了如下承诺:在昇兴控股作为昇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期间,昇兴控股及其单
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
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昇兴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①直接或间接从事用于食品、饮
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②投资、收购、兼并从事用于食品、
58
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③以托管、承包、
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
业或经济组织;④以任何方式为昇兴股份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
方面的支持或帮助。若昇兴股份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昇兴股份享有优先权,
昇兴控股及其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
同类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昇兴控股将赔偿由此给昇兴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昇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同业竞争,
昇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林永贤、林永保、林永龙已于 2011 年 3 月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了如下承诺:在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
控制昇兴股份期间,本人及其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
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昇兴股
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①
直接或间接从事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②投资、
收购、兼并从事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属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
经济组织;③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用于食品、饮料等包装的金
属容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④以任何方式为昇兴股份的竞争
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若昇兴股份将来开拓新的业
务领域,昇兴股份享有优先权,本人及其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昇兴
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博德真空、陈剑永、黄明金、王策以及昇兴股份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对承诺人具有约束力。该等承诺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和人员安排
根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昇兴股份
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
59
博德科技 7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博德科技将成为昇兴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实施结果不会导致昇兴股份、博德科技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
担方式发生变更,即昇兴股份、博德科技各自原有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享有和
承担;本次交易亦不涉及博德科技的员工安置事项,博德科技的现有员工仍然
与其所属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不会因本次交易而造成劳动合同关系的
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排合法有效,不存
在法律障碍。
八、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昇兴股份已就本次重组事宜
履行了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1、2016 年 7 月 4 日,昇兴股份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正
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7 月 4 日开
市起停牌。
2、2016 年 7 月 15 日,昇兴股份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停牌的公告》,初步确定将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
买博德科技 7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同时初步判断
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2016 年 8 月 3 日,昇兴股份发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继续停牌公告》,披露因本次交易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交易各方沟通、交
易方案完善等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8 月 3 日开市起继续停
牌。
4、2016 年 9 月 1 日,昇兴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进展暨继续停
牌的议案》。2016 年 9 月 2 日,昇兴股份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9 月
60
2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5、2016 年 9 月 7 日,昇兴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
关标准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昇兴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质押协议>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
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备
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
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有关的
议案。
同日,昇兴股份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等
与本次重组有关的议案。
6、昇兴股份将于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及公告、《重组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1
(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
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等现阶段应予披露的文件,并将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公告外,昇兴股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在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本次重组的进展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昇兴股份已就本次
重组事宜依法履行了截至目前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昇兴股份、交易对
方和标的公司分别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应予披露的信息外,
昇兴股份不存在其他涉及本次重组事项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
安排。此外,昇兴股份仍须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继续依法履行法定的信
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九、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昇兴股份与博德真空、黄明金、王策和标的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等相关协议,
昇兴股份及各中介机构为本次重组出具的《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昇兴股份的公开披露信息、昇兴股
份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会议决议、本次重组各方出具的相关书面承诺等文件,
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昇兴股份在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时,是采取“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方式,同次发行的股票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且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昇兴股份本次重组涉及的发行股份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股票
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62
3、昇兴股份本次重组所涉及的发行股份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后,本次重组所涉及的发行股份事
宜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1、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级铝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业务,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根据博德科技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博德科技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能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博德科技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仓储、办公场所均为租赁房屋,不涉及
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
次重组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会导致相关行
业形成行业垄断。因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
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昇兴股份现有股本总额为 63,000 万元,超
过 4 亿元。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昇兴股份的股本总额仍将
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昇兴股份的
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状况仍然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此,
本次重组不会导致昇兴股份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同致
信德评估公司评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
商后确定,交易定价已由昇兴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昇兴股份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明确的肯定性
意见。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
规定。
4、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
63
也不存在被有权机关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本次
交易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后,标的资产过户至昇兴股份名下不存在法律
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博德科技将变更为昇兴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仍然是独
立的企业法人主体,本次交易不改变博德科技、昇兴股份的自身债权债务的享
有和承担方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本次交易完成后,昇兴股份将持有博德科技 70%股权。根据《重组报告
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204 号《审计报告》
和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203 号《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
有利于增强昇兴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昇兴股份重组后主要资
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之规定。
6、本次交易完成后,昇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更,
昇兴股份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然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本次重组未在公司
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作出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不合理安排。
此外,交易对方也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本次重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7、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昇兴股份已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等组织机构或职位,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和法人治理结构。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昇兴股份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
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64
(三)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博德科技将变更为昇兴股
份的控股子公司,有利于昇兴股份发展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和博德
科技的协同效应,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昇兴股份的盈利能力。根据《重组报告书》
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203 号《备考合并财务报
表审阅报告》,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昇兴股份的主营
业务将得到拓展,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将得以扩大,其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
此外,交易对方、昇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相应的承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昇兴股份最近一年(2015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009 号);对昇兴股份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
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备考合并财务报
表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350ZA0203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昇兴股份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昇兴股份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查阅昇兴股份自 2015 年 4 月上市以来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昇兴股份及其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4、经核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博德科技 70%股权,
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
押或其他担保权益,也不存在被有权机关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或禁止
65
转让的情形,昇兴股份与交易对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
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昇
兴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并能在约定期限内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
规定。
(四)本次重组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等其他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及《重组报告书》,昇兴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博德真空、黄明金和王策;此外,昇兴股份还将采取
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昇兴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部分的发行对象人数不超过 200 名,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
人数不超过 10 名,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非
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
2、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组包括昇兴股份向博德真空、黄明金和王
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其中:(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股份发行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6.77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
参考价,最终确定为 16.77 元/股,不低于前述市场参考价的 90%。(2)本次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昇兴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5.10 元/股。在昇兴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昇兴股份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
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价基准日可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调整后
66
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综上,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
七条之规定。
3、根据本次重组方案以及昇兴股份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订的《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约定,博德真空因
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
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
的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且博德真空履行完毕标的公司的业绩补
偿义务之日止不得转让(且锁定期自本次交易实施后博德真空取得上市公司股
份之日起不得少于 12 个月);黄明金和王策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昇兴股份本次配套融资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
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
4、根据本次重组方案、《重组报告书》及昇兴股份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昇兴股份本次向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724,507 股;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6,357,615 股,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均不超过发行完成后昇兴股份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重组实施前后,昇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均为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均为林
永贤、林永保、林永龙三人。因此,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不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
项之规定。
5、根据昇兴股份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昇兴股份自 2015 年 4 月
上市以来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昇兴股份不存在《发
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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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昇兴股份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昇兴股份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深交所公开谴责;
(5)昇兴股份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昇兴股份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和《2013 年度报告》、
《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度报告》,发行人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
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了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第(二)款第 1 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
知》(工商企字[2014]28 号)之规定。
7、根据昇兴股份的《营业执照》,昇兴股份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易拉罐、
马口铁空罐、易拉盖及其他金属制品;彩印;统一协调管理集团内各成员公司
的经营活动和代购代销成员公司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
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
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 22 号)的要求,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
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2 项之规定。
8、昇兴股份现有股份总额为 630,000,000 股,其中,外资股为 531,160,956
股(占现有股份总额的 84.3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外资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 10%,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
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3 项之规定。
(五)本次配套融资的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及《重组报告书》,在本次重组中,昇兴股份向不超过
68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9,600 万元,不
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所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
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经本所律师核查,昇兴股份本次配套融资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不涉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
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也不属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会
与昇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昇兴股份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昇兴股份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的数量和用途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
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
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
件。
十、本次重组中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
(一)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的情况
鉴于昇兴股份股票已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开市时起停牌,本所律师就昇兴
股份本次重组股票停牌前六个月内(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4 日
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交易双方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以下统称为“核查范围
内人员及机构”)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昇兴股份关于本
次重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昇兴股份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核查范围内人员及
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和承诺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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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等文件,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的情况如
下:
1、黄文森(昇兴股份之子公司昇兴(中山)包装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在
自查期间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过户日期 交易内容摘要 过户数量(股)
1 2016 年 1 月 8 日 买入 700
2 2016 年 4 月 12 日 买入 2,500
3 2016 年 4 月 12 日 买入 3,300
4 2016 年 4 月 14 日 卖出 -500
5 2016 年 4 月 15 日 买入 200
6 2016 年 5 月 23 日 分红 1,650
7 2016 年 5 月 23 日 分红 1,450
8 2016 年 6 月 6 日 卖出 -4,350
9 2016 年 6 月 6 日 卖出 -4,950
10 2016 年 6 月 30 日 买入 1,700
截至 2016 年 7 月 4 日结余股数 1,700
2、陈特(博德真空实际控制人陈剑永之子)在自查期间买卖昇兴股份股
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过户日期 交易内容摘要 过户数量(股)
1 2016 年 4 月 18 日 买入 300
2 2016 年 5 月 23 日 分红 150
3 2016 年 6 月 13 日 买入 500
截至 2016 年 7 月 4 日结余股数 950
3、崔连香(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项目组成员韩帅的母亲)
在自查期间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过户日期 交易内容摘要 过户数量(股)
70
1 2016 年 1 月 14 日 卖出 -1,700
截至 2016 年 7 月 4 日结余股数 0
4、昇兴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昇兴股份股
票的情况如下:
2016 年 4 月 25 日,昇兴股份的发起人股东福州鑫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鑫恒昌”)、福州鑫宝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源”)和福州
鑫瑞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源”)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锁定
期届满。昇兴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李敦波、吴武良、童晓冬以及公司监
事林建高、官兰香、张友强原先分别通过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鑫恒昌、鑫宝源、
鑫瑞源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了更好地履行作为昇兴股份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6 年 5 月 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按照
不少于其各自应继续履行锁定承诺的股份数量,将原先通过鑫恒昌、鑫宝源、
鑫瑞源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受让至其个人名下。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并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截至 2016 年 7 月 4 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 2016 年 7 月 4 日
受让前
所任公司 受让股数 持股数量(股)
姓名 直接持股
职务 (股) 无限售
数量(股) 限售股
流通股
董事、副总经理、
李敦波 财务负责人 0 368,294 138,110 414,332
兼董事会秘书
吴武良 副总经理 0 848,991 318,372 955,114
童晓冬 副总经理 0 147,318 55,244 165,733
林建高 监事会主席 0 775,818 290,931 872,796
官兰香 监事 0 217,068 81,401 244,201
71
张友强 监事 0 112,551 42,207 126,620
(二)对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买卖昇兴股份股票及持股情况变化行为性
质的核查
1、本次重组的动议时间及信息传递过程
根据昇兴股份出具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及昇兴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重组的动议及信息传
递过程如下:
(1)2016 年 6 月 22 日,昇兴股份实际控制人林永贤先生,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敦波先生与博德科技实际控制人陈剑永先生,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杜文晖先生进行接洽,就本次交易进行了初步沟
通。
(2)2016 年 7 月 1 日,李敦波先生,昇兴股份证券事务代表林进柳先生与
陈剑永先生,博德科技总经理王策先生及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
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项目参与人员对本次交易的可行性进行了讨论。
(3)2016 年 7 月 3 日,昇兴股份与博德真空就本次交易及交易方案达成初
步意向,并签署了《合作意向书》。2016 年 7 月 4 日,昇兴股份向深交所申请
重大事项停牌。
(4)2016 年 9 月 7 日,昇兴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自查期间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相关人员的声明与承诺
(1)黄文森的声明与承诺
黄文森具有多年从事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的经验,其根据市场走势和公开信
息进行过多支股票的交易。黄文森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声明:“1、在自
查期间内,本人累计买入昇兴股份股票 8,400 股,累计卖出股票 9,800 股,截
至本函签署日,本人持有昇兴股份股票数量为 1,700 股。2、本人在昇兴股份
股票停牌前 6 个月内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
公开信息及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本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72
易的情形。3、本人是在昇兴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后,方才知悉昇
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本人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泄露内幕信息,也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建
议他人买卖昇兴股份股票。4、本人承诺:自本函签署日起,直至昇兴股份本
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昇兴股份宣布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
行为,不会再买卖昇兴股份股票。”
(2)陈特的声明与承诺
陈特具有多年从事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的经验,其根据市场走势和公开信息
进行过多支股票的交易。陈特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声明:“1、在自查期
间内,本人累计买入昇兴股份股票 800 股,累计卖出股票 0 股,截至本函签署
日,本人持有昇兴股份股票数量为 950 股。2、本人在昇兴股份股票停牌前 6
个月内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
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本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
本人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方才知悉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本人严格遵守《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泄
露内幕信息,也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昇兴股份股票。4、本人承诺:
自本函签署日起,直至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昇兴股份宣布终止本
次重组事项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昇兴股份股票。”
(3)崔连香的声明与承诺
崔连香具有多年从事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的经验,其根据市场走势和公开信
息进行过多支股票的交易。崔连香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声明:“1、在自
查期间内,本人累计买入昇兴股份股票 0 股,累计卖出股票 1,700 股,截至本
函签署日,本人持有昇兴股份股票数量为 0 股。2、本人在昇兴股份股票停牌
前 6 个月内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
及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本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形。3、本人于 2016 年 7 月 3 日方才知悉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本人严格遵
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没有泄露内幕信息,也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昇兴股份股票。4、本
73
人承诺:自本函签署日起,直至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昇兴股份宣
布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昇兴股份股票。”
3、自查期间持股情况变化的昇兴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与承诺
(1)李敦波的声明与承诺
李敦波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声明:“1、2016 年 4 月 25 日,昇兴股份
的发起人股东鑫恒昌限售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作为昇兴股份的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先前系通过已解除股份限售的鑫恒昌间接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为了更好地履行作为昇兴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于 2016 年 5 月 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原先通过鑫恒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68,294 股
转让至本人个人名下。因此,在自查期间本人持有昇兴股份股票的情况发生了
变化。2、在本人由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票变为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票,并经
昇兴股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截至本函签署
日,本人持有的昇兴股份股票数量为 552,442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138,110
股,高管锁定股 414,332 股。3、在本次重组的过程中,本人最早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代表昇兴股份与交易对方进行了初步沟通。在知悉有关内幕信息后,
本人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也没有利用
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昇兴股份股票。4、本人承诺:自本函签署日起,直至
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昇兴股份宣布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本
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
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昇兴股份股票。”
(2)吴武良的声明与承诺
吴武良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声明:“1、2016 年 4 月 25 日,昇兴股份
的发起人股东鑫恒昌限售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作为昇兴股份的副总经理,先
前系通过已解除股份限售的鑫恒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了更好地履行作
为昇兴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
74
份锁定承诺,本人于 2016 年 5 月 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原先通过鑫恒昌
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848,991 股转让至本人个人名下。因此,在自查期间
本人持有昇兴股份股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2、在本人由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
票变为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票,并经昇兴股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截至本函签署日,本人持有的昇兴股份股票数量为
1,273,486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318,372 股,高管锁定股 955,114 股。3、本
人是在昇兴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后,方才知悉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
项。在知悉有关内幕信息后,本人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没有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交易,也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昇兴股份股票。4、本人
承诺:自本函签署日起,直至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昇兴股份宣布
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昇兴股份股票。”
(3)童晓冬的声明与承诺
童晓冬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声明:“1、2016 年 4 月 25 日,昇兴股份
的发起人股东鑫宝源限售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作为昇兴股份的副总经理,先
前系通过已解除股份限售的鑫宝源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了更好地履行作
为昇兴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
份锁定承诺,本人于 2016 年 5 月 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原先通过鑫宝源
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47,318 股转让至本人个人名下。因此,在自查期间
本人持有昇兴股份股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2、在本人由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
票变为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票,并经昇兴股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截至本函签署日,本人持有的昇兴股份股票数量为
220,977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55,244 股,高管锁定股 165,733 股。3、本人
是在昇兴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后,方才知悉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
在知悉有关内幕信息后,本人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也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昇兴股份股票。4、本人承诺:
自本函签署日起,直至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昇兴股份宣布终止本
次重组事项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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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昇兴股份股票。”
(4)林建高的声明与承诺
林建高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声明:“1、2016 年 4 月 25 日,昇兴股份
的发起人股东鑫瑞源限售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作为昇兴股份的监事会主席,
先前系通过已解除股份限售的鑫瑞源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了更好地履行
作为昇兴股份监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本人于 2016 年 5 月 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原先通过鑫瑞源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848,991 股转让至本人个人名下。因此,在自查期间本人持
有昇兴股份股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2、在本人由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票变为
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票,并经昇兴股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后,截至本函签署日,本人持有的昇兴股份股票数量为 1,163,727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90,931 股,高管锁定股 872,796 股。3、本人是在昇
兴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后,方才知悉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在知
悉有关内幕信息后,本人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也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昇兴股份股票。4、本人承诺:自
本函签署日起,直至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昇兴股份宣布终止本次
重组事项之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昇兴股份股票。”
(5)官兰香的声明与承诺
官兰香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声明:“1、2016 年 4 月 25 日,昇兴股份
的发起人股东鑫瑞源限售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作为昇兴股份的监事,先前系
通过已解除股份限售的鑫瑞源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了更好地履行作为昇
兴股份监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于 2016 年 5 月 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先前通过鑫瑞源间接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 217,068 股转让至本人个人名下。因此,在自查期间本人持有昇兴
股份股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2、在本人由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票变为直接持
有昇兴股份股票,并经昇兴股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后,截至本函签署日,本人持有的昇兴股份股票数量为 325,602 股,其中
无限售流通股 81,401 股,高管锁定股 244,201 股。3、本人是在昇兴股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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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后,方才知悉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在知悉有关内幕
信息后,本人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也
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昇兴股份股票。4、本人承诺:自本函签署日
起,直至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昇兴股份宣布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
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昇兴股份股票。”
(6)张友强的声明与承诺
张友强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声明:“1、2016 年 4 月 25 日,昇兴股份
的发起人股东鑫瑞源限售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作为昇兴股份的监事,先前系
通过已解除股份限售的鑫瑞源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了更好地履行作为昇
兴股份监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于 2016 年 5 月 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原先通过鑫瑞源间接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 112,551 股转让至本人个人名下。因此,在自查期间本人持有昇兴
股份股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2、在本人由间接持有昇兴股份股票变为直接持
有昇兴股份股票,并经昇兴股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后,截至本函签署日,本人持有的昇兴股份股票数量为 168,827 股,其中
无限售流通股 42,207 股,高管锁定股 126,620 股。3、本人是在昇兴股份发布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后,方才知悉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在知悉有关内幕
信息后,本人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泄露内幕信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也
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昇兴股份股票。4、本人承诺:自本函签署日
起,直至昇兴股份本次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昇兴股份宣布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
日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买卖昇兴股份股票。”
4、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以及自查期间买卖昇兴股份股票或其持股情况发生
变化的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及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在昇兴股份股票停牌
前,上述买卖昇兴股份股票的人员(黄文森、陈特、崔连香三人)均未参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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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重组方案的讨论与拟定,上述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李敦波、吴武良、
童晓冬、林建高、官兰香、张友强六人)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股份锁定承诺而将
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由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并未实际增加或减少
其就昇兴股份股票所拥有的权益,该等人员作出的关于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或
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未利用内幕信息的陈述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昇兴股份股票或其持股情况发
生变化的相关人员的行为,不具备内幕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属于《证券法》
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
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昇兴股份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情况如下:
1、独立财务顾问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招商证券。招商证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8549B)和中国证
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Z27174000),并具有保荐机构资
格。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证券具有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合法资格。
2、审计机构
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持有北京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朝 阳 分 局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5592343655N)、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
师事务所编号:11010156)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的《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11,证书序号:000443,有效期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本所律师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担任本次重组的审
计机构的合法资格。
3、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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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同致信德评估公司。同致信德评估公司持有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20000000024770)、
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42020054)以及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0270008001)。本所律师认为,同致信德评估公司具有担任本次重组的资产评
估机构的合法资格。
4、法律顾问
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即本所)。本所持有福建省
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3501199610193511),具有
担任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相应
的执业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
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
组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本次重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
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
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和要求;
(三)昇兴股份是一家依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进行本次重组的主体
资格。博德真空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黄明金、王策均
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博德真空、黄明金
和王策均具有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本次重组交易双方的主体资
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重组的相关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等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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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该等协议在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五)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博德科技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出资不实的情形,也不存在质
押、抵押、司法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昇兴股份与交易对方依法办理
标的资产的权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昇兴股份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七)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八)本次重组已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组尚需获得昇兴股
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伍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80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蔡钟山
经办律师:
蒋 浩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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