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受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
视网”)委托,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金杜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
起上报或公告。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
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
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对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进行变更调整。
2.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
《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行变更调整。
4. 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变更和终止,故本次调整无需提交乐视网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按照
《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乐视网信息
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公司确认,本次调整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的调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润深国
投信托有限公司”。
(二)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式的调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式由“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华宝信托作为
管理人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予以实施,并全额认购集合计划的劣后级份额,集
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公司股票。集合计划份额上限为51,000万份,
每份1元,按照2:1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和
劣后级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集合计划的劣
后级份额”修改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华润信托作为管理人,成立指定
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予以实施,信托计划资金全部用于投资鹏华资产作为资
产管理人设立的鹏华资产同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
为购买和持有乐视网(证券代码:300104)股票。集合计划份额上限为51,000万
份,每份1元,按照1:1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份
额和劣后级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集合计划
的劣后级份额”。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文件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蕊
宋彦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