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 2016-42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核销长期挂账
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00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所提及
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告如下:
《问询函》问题一:应付账款主体已被注销或被吊销事实确认的
具体时点和方式;
公司答复:2016 年 6 月,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在
报税中采用新的三证合一的号码申报税费及开出发票,公司按照要求
对本公司税号及工商注册号码进行了变更。并通过公司财务部门与现
有供应商联系,要求其提供新的三证合一号码,以便公司更新开票资
料。
2016 年 8 月,公司对未能取得联系但在应付账款中有挂账的供
应商,通过查询当地工商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启信
宝的《企业征信信息查询系统》,确定其最新的注册号及经营状态,
通过工商局网站返回的公开信息,发现上述应付账款主体已注销或被
吊销。
公司会计师意见:公司所述情况经我们核查属实。
《问询函》问题二: 公司将核销的应付账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的具体会计处理依据;
公司答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负债包括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
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金融负
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
一部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
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故将核销的应
付账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公司会计师意见:公司将拟核销的应付账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我们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问询函》问题三:如果应付账款主体被注销或被吊销的事实发
生在以前年度,请公司披露以前年度未确认并核销应付账款的具体原
因,并说明现在核销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答复:上述应付账款,在本次三证合一查询之前,我公司尽
管长期未能联系到上述企业,上述企业也长期(超过 10 年)未向我
公司申报及催收应付款,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
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
的损失和费用”。在未取得相关确定的证据,证明上述负债无法偿还
前,我们按照准则的规定,仍将上述应付款作为负债全额反映。本次
通过三证合一事项的工商查询,从工商局取得了新的确实的证据,证
明上述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因此予以核销,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
计准则规定。
公司会计师意见:公司以前年度未确认并核销应付账款的原因在
以前年度未能及时取得确凿证据来证明以上应付账款已无法支付。我
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根据应付账款主体被吊销
或者注销的时点确认该应付账款的核销比较恰当,并计入当期营业外
收入。我们会根据公司本期取得的新的证据判断上述应付账款是否满
足在本期核销,如果构成重要前期差错,我们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