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预计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16
年8月31日收到《关于预计2016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稿)及相应的其他材料。由于交易对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大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
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恒大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公司向恒大集团
支付的担保费及费率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恒大集团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资金拆借方式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公司
的发展,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利率低于公司通过基金、信托等方式融资的平均
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制度的规定。
基于此,我们同意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贾生华、陈三联、李尊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