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
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第二期
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有利于促进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
个行权期内行权。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 宗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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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谭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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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