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科电器: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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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868 股票简称:飞科电器 编号:临 2016-034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10.00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

股东,其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14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9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1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经 2016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临 2016-030《上海

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 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证

1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435,60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435,600,000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00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股息 0.9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2

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14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9 月 1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9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上海飞科投资有限公司及李丐腾先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858888

联系传真:021-52855050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B 栋 26 楼

邮政编码:201103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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