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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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6-74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

于2016年5月就金鸿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金鸿曲轴建设项目”)获得国家发展专项建设基金2016年第二批资

金8,200万元。根据相关要求,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发

展基金”)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

行四川省分行”)向本次专项建设基金在内江的承贷主体内江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投集团”)发放委托贷款,专项用于金鸿曲轴

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项目建设。

2、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27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七届八次董事

会及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即本公司就上述专项建设基金事项为金鸿曲轴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8,20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国开行四川省分行的要求,内投集团作为“金鸿曲轴建设项

目”承贷主体,已于2016年8月3日与国开发展基金(委托人)及国家开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了《国开发展基金股东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5110201606100000594)。2016年8月4日,国开发展基金已将上

述8,200万元的资金存入内投集团开立的项目资金专户。

4、国开发展基金为“金鸿曲轴建设项目”实际债权人,而金鸿曲轴

为实际用款人,按照国开行四川省分行对此项目贷款的要求,本公司于

2016 年8 月3 日与 国 开发 展 基金 签 订 了 《 人民 币 资金 贷 款保 证 合同 》

(511020160610000059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5、2016年9月6日,金鸿曲轴与内投集团签订《借款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贷款人

1、名 称: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住 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 69 号

4、法定代表人:何欣

5、注册资本:柒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8 年 07 月 08 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7579702XD

8、经营范围:对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交通、水务、能源、

旅游、金融、信息产业、农业、商业、矿产资源开发投资及经营管理;土

地整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

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借款人

1、名 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 所: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72999344F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

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

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

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8,200 万元(大写:捌仟贰佰万元整)。

(二)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用于金鸿曲轴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

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金鸿曲轴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鸿曲轴挪用借款的,应按本合

同约定计付罚息。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2016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4 日止,共计 7 年。

其中:宽限期(指本合同约定的金鸿曲轴只计付借款利息不需要偿还借款

本金的期限)2 年,即 2016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4 日止。

(四)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执行固定利率,即按年利率 1.2%计息。

(五)还款计划

宽限期结束后,金鸿曲轴应按下列计划向内投集团偿还借款本金:

2018 年 8 月 4 日 500 万元;

2019 年 5 月 20 日 500 万元;2019 年 11 月 20 日 500 万元;

2020 年 5 月 20 日 500 万元;2020 年 11 月 20 日 1000 万元;

2021 年 5 月 20 日 1000 万元;2021 年 11 月 20 日 1000 万元;

2022 年 5 月 20 日 1000 万元;2022 年 11 月 20 日 1000 万元;

2023 年 5 月 20 日 700 万元;2023 年 8 月 4 日 500 万元。

金鸿曲轴应在还本日 10 个营业日前将应还本金存入内投集团指定的

银行账户。

金鸿曲轴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或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

的,可以向内投集团申请调整还款计划或申请展期。金鸿曲轴应在约定还

本日 90 个营业日前向内投集团提出书面申请,经内投集团审核后,签订

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或借款展期协议等书面文件。

金鸿曲轴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本金,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罚

息。

(六)资金支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形式为受托支付。金鸿曲轴应预测资金需求,在

拟支付资金当日起提前 10 个营业日前将资金支付的需求书面通知内投集

团。

金鸿曲轴应在拟支付资金当日起提前 10 个营业日,向内投集团提交

付款通知书和资金支付的依据。内投集团将其收到的上述文件交由国家开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对经审核认为支付依据符合要求的,在收

到付款通知书的 5 个营业日后办理支付手续。

(七)保证金

1、金鸿曲轴应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内,每年向内投集团支付本

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余额的 2%作为本合同的保证金。

2、若金鸿曲轴没有发生违约事项,则内投集团于金鸿曲轴履行完毕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和义务之日起 5 日内将全部保证金(不计利息)退

还给金鸿曲轴。若金鸿曲轴发生违约事件,内投集团有权将收取的保证金

用于偿还内投集团发生如下款项:

(1) 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补偿金、赔偿金、违

约金;

(2) 支付应付罚息、复利;

(3) 支付应付利息;

(4) 支付应付的本金。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金鸿曲

轴本次获得的8,200万元的国家发展专项建设基金,使用期限(7年)较长,

且年利率仅为1.2%,可充分缓解金鸿曲轴的资金压力,为其后续的业务提

升提供资金支持;上述借款事项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金鸿曲轴与内投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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