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订融资租赁销售智能快件柜相关
关联交易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威海新北洋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签订融资租赁销售智能快件柜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合法,交易行为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计划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计划将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与关
联方根据公允价格,公允的支付方式、公允的交货条件等按次签订相应合同进行
交易。
4、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我们同意签订融资租赁销售智能快件柜相关关联交易合
同。
独立董事:汪东升、孟红、宋文山
201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