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衍生
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制
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
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
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
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
交易。
第三条 公司自身不进行衍生品投资,公司子公司经相应的程序可以
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衍生品投资的管理
制度。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确定衍生品投资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要评估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形成可行性报告和专项分析报告。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要按照子公司章程和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
的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子公司应
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九条 对开展衍生品投资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于每个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管理层和董
事会提交当月的衍生品投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
权执行情况、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风险评估结
果、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