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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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衍生

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制

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

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

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

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

交易。

第三条 公司自身不进行衍生品投资,公司子公司经相应的程序可以

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衍生品投资的管理

制度。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确定衍生品投资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要评估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形成可行性报告和专项分析报告。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要按照子公司章程和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

的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子公司应

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九条 对开展衍生品投资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于每个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管理层和董

事会提交当月的衍生品投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

权执行情况、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风险评估结

果、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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