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16-35-0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08 月 23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公告(公告编号:2016-31-08)。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09 月 08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09
月 08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09 月 08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09 月 0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09 月 08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6 人,代表
股份 307680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945%。其中,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248879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2.89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 58800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974%。中小投资者 3 人,代表股份 54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志文先生主
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
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7665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票 14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59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986%;反对 1449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该议案经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7665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票 14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986%;反对 1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该议案经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07665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票 144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986%;反对 1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该议案经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舒泰神(北
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9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