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9 月 8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11 元/股,授予数量为 38.5 万股,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价格、授予数量调整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16 年 9 月 8 日,并同意公司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光明 程学林 潘 桦
二○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