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92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发行人”或“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获得通过。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3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
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
程》、《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会后事项补充材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审计机构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江苏金禾律师事务
所对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会后事项分别出具了说明及意见,
有 关 说 明 及 意 见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16 年 9 月 9 日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
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核查意见》、《江苏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意见》、《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公司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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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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