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和《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3,000 万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201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