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新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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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1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20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8月23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二)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会

议于2016年9月8日14:00时在铁岭市新城区金鹰大厦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隋景宝主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

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

2

1. 出席本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

代表股份283,14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299%。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282,857,5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3人,

代表股份29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明的全部议案。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公

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增补张铁成先生为公司新任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

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学 兵

经办律师:

李 娜

赵 芙 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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