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09 08: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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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90 证券简称:宏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3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 1756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 8.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11,7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719,515.24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81,030,484.76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全部到位,业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85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

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以上银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

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

开户 专户募集资金金

序号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银行 额(元)

中国

农业 年产 10 万

银行 台套冷却模

140,750,000.00 元(含

股份 块单元项

审计、验资费、律师

1 有限 10658001040011804 目、换热器

费 等 发 行 费 用

公司 工程技术研

9,719,515.24 元)

无锡 发中心技术

滨湖 改造项目

支行

浙商 年产 10 万

银行 台套冷却模

股份 块单元项

2 有限 3020000010120100107427 目、换热器 50,000,000.00 元

公司 工程技术研

无锡 发中心技术

分行 改造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安信证券简称为“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铁锋 、 张从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3

十一、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

用。

特此公告。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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