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16-10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8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9
月 5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会议由李兆廷董
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
《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的公告》);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47 亿元中
期票据。具体发行时间和期限将根据相关规定、市场环境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
况予以确定。
为确保本次中期票据发行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处理与
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披露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二、审议通过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详见公
司同日披露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
公司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章程
修正案》);
鉴于目前公司经营范围中已经不再生产氢气,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董事
会决定对公司章程中相应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对公司章程中部分表述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使用 2013 年非公开发
行剩余募集资金 2.5 亿元继续对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加出资,建设 6 代液
晶玻璃基板生产线。本次增资用于增加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拟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 14:50 召
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