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科技”、“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
荐机构,就保税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
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2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保税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78,000 股,发行价格 6.7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38,078,38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
8,795,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283,38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圆全验字
[2016]000033 号《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专户存储制度。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经证监会审核的发行申请文件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实施如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预案中承诺拟投 实际拟投入募
1
入募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1 收购长江时代的固体仓储类资产 10,929.50 10,929.50 10,929.50
2 偿还银行贷款 8,149.25 8,149.25 1,998.838
合计 19,078.75 19,078.75 12,928.338
注: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928.338 万元,较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9,078.75 万元
有所减少,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项目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
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或对相关到
期贷款予以续借,待募集资金到账后归还续借贷款。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一)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案中承诺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偿还银行贷款 8,149.25 8,149.25
合计 8,149.25 8,149.25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
入自筹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圆全专审字
[2016]001346 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认
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2
(二) 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1,998.838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
如下:
单位:万元
预案中承诺拟投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
入募集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1 偿还银行贷款 8,149.25 8,149.25 1,998.838
合计 8,149.25 8,149.25 1,998.838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928.338 万元,较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9,078.75
万元有所减少,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项目拟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
其中 1,998.838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10,929.50 万元用于收购长江时代固体
仓储资产,故此本次置换金额为 1,998.838 万元。
四、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批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
集资金 1,998.838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情况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保税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1,998.838 万元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会计师事
3
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郁韡君 蒋 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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