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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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公告编号: 2016-38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背景及公告情况

2016 年 7 月 26 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诉讼

事项公告》。

1、披露了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提交民事诉状的情况。

2、披露了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出财

产保全的申请、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冻结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银

行存款 3850000 元的情况。

3、披露了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书的情况。判决为:(1)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奉天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工程款 3184371.41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26238.3 元,

支付欠付工程价款 3184371.41 的利息(利息从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为止)。限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5325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0325

元由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披露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情况。上诉请求为: 1)请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

湘 3101 民初 291 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判令由被上

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6 年 9 月 7 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 31 民终 778 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认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35325 元,由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1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

司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

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的情况(详见当日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相关进展将

后续公告。

除上述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本次民事

诉讼判决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极小。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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