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公告编号: 2016-38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背景及公告情况
2016 年 7 月 26 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诉讼
事项公告》。
1、披露了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提交民事诉状的情况。
2、披露了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出财
产保全的申请、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冻结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银
行存款 3850000 元的情况。
3、披露了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书的情况。判决为:(1)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奉天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工程款 3184371.41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26238.3 元,
支付欠付工程价款 3184371.41 的利息(利息从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为止)。限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5325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0325
元由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披露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情况。上诉请求为: 1)请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
湘 3101 民初 291 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判令由被上
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6 年 9 月 7 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 31 民终 778 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认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35325 元,由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1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
司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
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的情况(详见当日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相关进展将
后续公告。
除上述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本次民事
诉讼判决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极小。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