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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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濮阳惠成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超 联系电话:0371-65585033

保荐代表人姓名:卫晓磊 联系电话:0371-655850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计划下半年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解决措施

1、控股股东奥成化工和实际控制人王

中锋、杨瑞娜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是 不适用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法人股东惠裕物资(现更名为新余

惠龙投资有限公司)、汉丰投资(现更

名为新余汉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是 不适用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3、6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是 不适用

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王中锋、常庆彬、刘秀民、

化栋、马伟英、陈淑敏、潘国信(已

离职)和王国庆承诺:在上述锁定期

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是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是 不适用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

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

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此承

6、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

是 不适用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7、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9、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是 不适用

承诺

10、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赖步连先生因工作

变动的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

行,保荐机构委派卫晓磊先生接替赖步连先

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无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孟 超 卫晓磊

2016 年 9 月 7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盖章页)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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