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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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 2016-019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头股份”)于近日收

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

字第 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7 月底,公司收到国际棉花协会 ICA 的仲裁裁决书。仲裁申请人为:境外棉

花商 ICT COTTON LIMITED(以下简称“ICT”);仲裁被申请人为:龙头股份、上海贤丰

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仲裁机构:国际棉花协会(以下简称“ICA”)。仲裁涉及金额

共计 6,376,028.01 美元。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沪

二中民认(外仲)字第 1 号应诉通知书》,境外棉花商 ICT 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公司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

2013 年 8 月 1 日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3-015),2015 年 5 月 7 日公司重

大仲裁进展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11)以及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定期

报告“重要事项”中的事项概述。

二、公司应诉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后,协同公司律师提交答辩状并作相应应

诉,公司主要应对措施及意见如下:

1、由公司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请

求;在应诉期间,公司律师从仲裁协议无效、公司未获得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仲裁

庭超越权限、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等方面

认为,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该起外国仲裁裁决应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2、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前,该裁决在中国领域

内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裁决情况

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 1 号),在该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

具有涉外因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有效,仲裁程序符合当事人约定,涉案裁决不存

在有违我国公共秩序,据此法院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就 ICT 棉花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及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三份棉花买卖合同纠纷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 500 元,由被申请人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

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根据上述裁定,公司应向 ICT 公司支付货款价差、利息等费用共计约为 650 万美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诉讼裁决影响公司本期利润,预计计提损失金额人民币约为 4600 万元。公司

同时将加快对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追讨以减少对公司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

1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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