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6 证券简称:广西广电 公告编号:2016-005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证监许可[2016]1646 号《关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4.8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1,440,000,000.00 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
额 82,331,1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357,668,900.00 元。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瑞华
验字〔2016〕01780007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
下:
专户募集资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金金额(万
号
元)
上海浦东发展
用于“全媒体支撑
1 银行南宁分行 63010154900001276 30,000.00
网络建设项目”
营业部
兴业银行南宁 用于“全媒体支撑
2 552090100100026586 30,000.00
云景支行 网络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广西 用于“全媒体支撑
3 626270216265 30,000.00
区分行营业部 网络建设项目”
交通银行南宁 用于“全媒体支撑
4 451060302018160098881 15,000.00
分行民生支行 网络建设项目”
光大银行西园 用于“全媒体支撑
5 79100188000008189 15,000.00
支行 网络建设项目”
用于“全媒体综合
华夏银行南宁
6 13050000000556899 信息服务平台项 15,766.89
分行
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 于 2016 年 9 月 6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兴业
银行南宁云景支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南宁分行
民生支行、光大银行西园支行、华夏银行南宁分行(以下统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飞、张雷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