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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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6-058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燃气”)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23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就《反馈意见》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事项,长春燃气、长春长

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港燃气”)、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能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承诺,具体承诺内容披露如

下:

一、长春燃气承诺

根据长春燃气出具的《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函》,长春燃气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特定投资者及其最终出资人提

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对其所获收益做出保底承诺或者

类似保证收益之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特定

投资者及其最终出资人融资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情形。

2、本承诺自本公司作出之日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将承担

因此产生的法律效力。”

二、长港燃气承诺

根据长港燃气出具的《关于认购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资金来源的承诺

函》,长港燃气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承诺人的自有资金、股

东借款以及增资构成,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

接使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情形。

2、本承诺自承诺人作出之日生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将承担

因此产生的法律效力。”

三、吉能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吉能集团承诺

根据吉能集团出具的《关于认购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资金来源的承诺

函》,吉能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承诺人的自筹资金

及股东借款,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

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情形。

2、本承诺自承诺人作出之日生效,承诺人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吉能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吉能集团控股股东银泰九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赵平启

出具了《承诺函》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吉能集团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吉能集团的自筹

资金及股东借款,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

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情形。

2、吉能集团向控股股东银泰九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用以本次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本公司的自筹资金及股东借款,来源合法,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情形。

3、本承诺自本公司/本人作出之日生效,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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