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6-05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的基
本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向 2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
2016 年 4 月 8 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港燃气”)、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能集团”)等 2 名特定发行
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港燃气、吉能集团等 2 名特定发行对象签
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6
年 7 月 27 日,公司分别与长港燃气和吉能集团签订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并经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6 年 8 月 23 日,
公司与长港燃气《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协议(三)》。
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过审慎考虑和研究,公司拟再次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16 年 9 月 7 日公司与长港燃气签订了《关于长春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四)”),与吉能集团签订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并经
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与长港燃气签署的补充协议(四)主要内容
根据长港燃气(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四)》,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9 月 7 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甲方认购款总金额为 525,700,000 元,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款总
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甲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
纳入乙方的资本公积金。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四)》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2)本《补充协议(四)》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四)》是《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和《补充
协议(二)》、《补充协议(三)》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合同》、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四)》与《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三)》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四)》;本《补充协议
(四)》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三)》。
(2)本《补充协议(四)》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
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与吉能集团签署的补充协议(三)主要内容
根据吉能集团(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9 月 7 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甲方认购款总金额为 474,300,000 元,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款总
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甲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
纳入乙方的资本公积金。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三)》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2)本《补充协议(三)》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三)》是《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和《补充
协议(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和《补充
协议(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三)》与《股份认购合同》、
《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三)》;
本《补充协议(三)》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和《补
充协议(二)》。
(2)本《补充协议(三)》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
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与长港燃气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四)》。
3、与吉能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