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的规定和要
求,作为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 2015 年 8 月
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下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67 名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第一期解锁资格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签字:
汪 炜
陈志平
蔡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