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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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6]第 6 号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二 0 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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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6]第 6 号

致: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马卿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粮屯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

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30 时在

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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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券投资业务许

可证》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18 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

1,057,805,8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7 人,代表股份

1,057,749,9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1 人,代表股份 55,9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03%。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查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现场会议表决结

果汇总表》,并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

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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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 0 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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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拓律师事务所 中粮屯河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

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 茹 赵旭东

马 卿

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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