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作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对达威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
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5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16]528 号)核准,达威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494.00 万
股,其中新股发行 1,494.00 万股,无老股转让。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 18.50 元,募集资金总额 27,639.00 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
2,560.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5,079.0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6 年 8 月 5 日 出 具 的 瑞 华 验 字
[2016]51040004 号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
投资 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总额 资金
清洁制革化工材料及高性能皮革化学品新建
17,000 15,079
(53,000t/a 规模)项目
18,000t/a 规模环保型皮革化学品技改扩建项目 6,000 6,000
总部基地和皮革绿色化学品及制革清洁技术研究
4,000 4,000
开发中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的建设,募
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如果实
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上海金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
狮”)作为“18,000t/a 规模环保型皮革化学品技改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以
对上海金狮增资的方式实施;成都达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达
威”)作为“总部基地和皮革绿色化学品及制革清洁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实施
主体,以对成都达威增资的方式实施。
三、募集资金的投入和置换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
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6]51040019 号《四川达
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
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确认。根据该报告,截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
人民币 9,238.07 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总额
金额
清洁制革化工材料及高性能皮革
1 化学品新建(53,000t/a 规模)项 15,079.00 2,925.82
目
18,000t/a 规模环保型皮革化学品
2 6,000.00 6,000.00
技改扩建项目
总部基地和皮革绿色化学品及制
3 4,000.00 312.25
革清洁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合计 —— 25,079.00 9,238.07
四、关于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此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238.07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238.07 万元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9,238.07 万元。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238.07 万元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9,238.07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唐清利、逯东、谢衡经核查出具了《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用募集资金 9,238.07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达威股份使用募集资金 9,238.07 万元置换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
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的约定。国都证券同意达威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蒲 江 许 捷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