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迪马股份 证券代码:60056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授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6 年 9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2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3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4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4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4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5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迪马股份: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迪马股份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迪马股份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4.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迪马股份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迪马股份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迪
马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迪马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
的政策环境和迪马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58 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业务人员;
4、核心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档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杨永席 董事、总裁 400 4.50% 0.17%
2 郭世彤 副总裁 180 2.02% 0.08%
3 易琳 副总裁、财务负责 170 1.91% 0.07%
人
副总裁、董事会秘
4 张爱明 140 1.57% 0.06%
书
核心业务人员(111 人) 6500 73.12% 2.77%
核心技术人员(43 人) 610 6.86% 0.26%
预留 889 10.00% 0.38%
合计(158 人) 8889 100.00% 3.79%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迪马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8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4586.20万股的3.79%。其中首次授予8000.00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4586.20万股的3.41%;预留889.00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4586.20万股的0.3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3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63元的50%,为每股3.32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6.56元的50%,为每股3.28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
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6-201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
考核结果 A B+ B B- C
解锁比例 100% 0%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 A、B+、B、B-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锁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 C 则个人当年计划解
锁限售额度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1、迪马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迪马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
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且迪马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迪马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迪马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迪马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迪马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迪马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迪马股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
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
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二
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
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迪马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迪马股份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
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
司于授予当日运用该模型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000.00 4182.38 813.24 2021.48 975.89 371.77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迪马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迪
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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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