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投资组合投资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致行动人
之
法律意见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200120)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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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组合投资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致行动人
之
法律意见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之委托,为财通
旗下 1 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 56 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分别简称“公募
基金”“专户计划”,合并简称“投资组合”)认购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002484.SZ,以下简称“江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致行动人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 1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主席令第 71 号)(以下简称“《基金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08 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相关投资组合资产管理合同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财通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认购江海股份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一致行动人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 14 号)、《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令第 41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4 号)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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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对与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认购江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有关
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询问,据此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审阅上述文件资料和调查、询问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
财通的如下保证:
(1)所有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可信,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均一致;
(2)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3)在本所核查、验证过程中所作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4)一切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误导和虚假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依赖于财通提供的文件及上述保证而得出,如果由于财通
提供的文件违反了上述保证,导致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全部或部分不正确,本
所及经办律师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基金法》、《收购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认购江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一致行动人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一致行动人情况发表有关法律意
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交易所报备之目的使用,未经授权,不得作为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之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一致行动人有关事宜的报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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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财通提供的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信息、数据材料、投资顾问协议、财通内部制度等文件,采用查证、书面审
查、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投资组合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
信息、中签结果分配确认单等材料,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认购江海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共计 36,800,630 股。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二、 投资经理或基金经理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
人信息、中签结果分配确认单等材料,由彭伊雯女士担任主投资经理的投资组合共计 28
个,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 1.46%。具体情况见附件二。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
人信息、中签结果分配确认单等材料,由甘甜女士担任主投资经理的投资组合共计 22
个,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 1.50%。具体情况见附件三。
3、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
人信息、中签结果分配确认单等材料,由杜璞女士担任主投资经理的投资组合共计 6 个,
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 1.92%。具体情况见附件四。
4、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
人信息、中签结果分配确认单等材料,姚思劼先生担任其中仅有的 1 个公募基金的基金
经理,该公募基金持有江海股份股票 0.99%。具体情况见附件五。
三、 投资顾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
信息、中签结果分配确认单、投资顾问协议等材料,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组合共计 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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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由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投资组合共计 2 个,合计持
有江海股份股票 1.26%。其余 3 个投资组合分别聘请不同的投资顾问,且单个投资组合
持有江海股份股票的最高比例为 0.38%。具体情况见附件六。
四、 委托人直接下达投资指令的投资组合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信
息、中签结果分配确认单等材料,有 6 个一对一投资组合由委托人直接下达投资指令。
其中,由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直接下达投资指令的一对一投资组合共
计 4 个,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 0.15%。其余 2 个一对一投资组合的委托人均不相同,
且单个投资组合持有江海股份股票的最高比例为 0.25%。具体情况见附件七。
五、 一致行动人情况
1、 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2012 年 1 月颁布,2015 年 5 月
第四次修订)等财通内部制度,财通内部建立了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平投
资管理环境,不同投资组合投资经理均适用同一个投资研究信息平台。同时,
财通是以定增策略为主的管理人,财通旗下各投资组合大多以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为主。故而存在财通旗下由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对象的表面趋同性。但是,财通已从物理隔离、系统、部门设置等多
维度为投资组合投资经理提供投资独立性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健全的
投资授权制度,不同投资组合投资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
息均相互隔离,投资组合投资经理独立决定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等。
根据财通提供的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财通旗下投资
组合并非投资单一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大部分是融合多个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
的主动管理型产品。投资组合投资经理根据每个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
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及资产配置。
又,根据财通内部制度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投资组合投资南通
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虽均由财通作为资产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但财通对投
资组合实行投资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财通对各投资组合的投资不
进行干预。财通的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具有相互独立性,投资经理之间的信息需
相互隔离以保证各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的独立投资操作,禁止投资经理查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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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负责的投资组合的投资交易信息,禁止投资经理在决策和交易过程中,对
决策和交易信息进行相互沟通、串联。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并不因为均由财通担任资产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而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2、 公募基金与其他投资组合
根据财通提供的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信息隔离、投资独立、和公募基金基金经理与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不得兼任等原则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财通旗下持有江海股份
股票 0.99%的公募基金“财通多策略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与其余持有江
海股份的投资组合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3、 同一主投资经理
根据财通提供的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财通内部制度、
《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
(1) 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有 56 个为专户计划,其中:
1)实行双投资经理主、次制的,由主投资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投资
运作,下达投资指令,就投资组合参与上市公司表决发表决定性意见,
主投资经理不能亲自履职时,由次投资经理根据主投资经理意愿行使职
能;
2)实行叁投资经理主、次、辅制的,由主投资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
投资运作,下达投资指令,就投资组合参与上市公司表决发表决定性意
见,主投资经理不能亲自履职时,由次或辅投资经理根据主投资经理意
愿行使职能。
(2) 根据财通提供的《说明》,在双投资经理或叁投资经理制度下,次、辅投
资经理均没有权限通过系统查阅或知晓主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情况。且,
在主投资经理不能履职时,也将严格控制由同一投资经理实际履职的投
资组合合计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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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1)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的 56 个专户计划,由同
一主投资经理管理的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2)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
的 56 个专户计划,主投资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投资组合未有合计持有江海股份
股票超过 5%的情况。
4、 同一投资顾问
根据财通提供的投资组合资产管理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说明》等材料,聘请
投资顾问的投资组合,应根据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形成投资决策,投资顾
问对投资组合投资发挥重大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1)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聘请同一投资顾问的投资
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2)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聘请同一投资顾问的投资
组合未有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超过 5%的情况。
5、 同一委托人直接下达投资指令
根据财通提供的投资组合的资产管理合同及资产委托人投资信息,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有 13 个一对一投资组合,其中 6 个由委托人直接下达投资指令。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1)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由同一委托人直接下达投
资指令的一对一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2)上述由同一委托人直接下达投
资指令的一对一投资组合未有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超过 5%的情况。
6、 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提供的《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管理办法》、各投资组
合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相关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均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亦未发现各投资组合存
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的情况。
(2) 财通旗下 56 个专户计划,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组合的表决
权均由主投资经理独立发表意见,并由其行使或授权其他人员行使,投
票亦以各投资组合名义分别行使,不存在凌驾于各组合之上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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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投资组合存在投资顾问,其投资意向将在参与上市公司表决时作为参
考。
(4) 部分投资组合的表决权由委托人自行行使,该事项由相关合同明确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由委托人直接行使表决权
的投资组合有 6 个,其中,4 个投资组合的表决权由同一委托人上海同安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行使,其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 0.15%。其余 2
个投资组合分别由不同委托人自行行使表决权,且单个投资组合持有江
海股份股票的最高比例为 0.2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1)公募基金不与其余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2)
专户计划中由同一主投资经理行使表决权的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3)投
资组合存在同一投资顾问发表表决权意见的,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4)
由同一委托人自行行使表决权的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5)财通旗下 57 个
投资组合中主投资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专户计划未有合计超过 5%的情况;(6)
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聘请同一投资顾问的投资组合未有合计持股超过 5%
的情况;(7)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中由同一委托人自行行使表决权的投资组
合未有合计持股超过 5%的情况。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并不因为同由财通担任资产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而认
定为一致行动人。
2、 财通旗下 57 个投资组合存在以下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1) 彭伊雯女士担任主投资经理的 28 个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江海股份股票 1.46%。
(2) 甘甜女士担任主投资经理的 22 个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
海股份股票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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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杜璞女士担任主投资经理的 6 个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海
股份股票 1.92%。
(4) 由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 2 个投资组合构成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 1.26%。
(5) 由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直接下达投资指令的 4 个一对一
投资组合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 0.15%。
3、 在上述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下,未有合计持有江海股份股票超 5%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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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注:以下数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委托人
占比 (委托
序 产品 产品 (发 投资顾 人直接 投资经理(主)/
参与股份
号 名称 类型 行 问 下达投 基金经理
后) 资指
令)
富春定
一对
1 增 913 0.02% 无 甘甜
多 133,964
号
富春定
增 一对
2 0.03% 无 甘甜
1026 多 173,365
号
富春定
增 一对
3 0.04% 无 甘甜
1027 多 220,646
号
富春定
增 一对
4 0.02% 无 甘甜
1055 多 126,084
号
深圳前
海天源
富春源
一对 汇通投
5 通定增 0.03% 杜璞
多 157,604 资管理
6号
中心(有
限合伙)
富春定
增 一对
6 0.08% 无 彭伊雯
1101 多 472,813
号
瀚亚定 一对
7 0.05% 无 甘甜
增1号 一 315,209
浦汇 2 一对
8 0.15% 无 彭伊雯
号 多 945,626
定增光
一对
9 大增益 0.13% 无 甘甜
多 788,022
1号
中国对
外经济
外贸信 一对
10 0.13% 贸易信 甘甜
托2号 一 788,022
托有限
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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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创
新资本
玉泉 一对
11 1,576,044 0.25% 管理有 杜璞
389 号 一
限责任
公司
广州证
富春定
一对 券股份
12 增 683 0.01% 杜璞
多 78,802 有限公
号
司
富春定
增 一对
13 0.08% 无 甘甜
1030 多 472,813
号
多策略
公募
14 升级混 6,217,494 0.99% 不适用 姚思劼
基金
合
上海同
玉泉 一对 安投资
15 0.04% 甘甜
437 号 一 236,407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同
玉泉 一对 安投资
16 0.03% 甘甜
559 号 一 157,604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同
玉泉 一对 安投资
17 0.03% 甘甜
563 号 一 157,604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同
玉泉 一对 安投资
18 0.06% 甘甜
605 号 一 394,011 管理有
限公司
富春定
一对
19 增 794 0.03% 无 彭伊雯
多 173,365
号
富春定
一对
20 增 922 0.03% 无 甘甜
多 181,245
号
定增宝
一对
21 安全垫 0.10% 无 甘甜
多 638,298
4号
紫金 6 一对
22 0.05% 无 甘甜
号 多 315,209
富春定
一对
23 增 926 0.03% 无 甘甜
多 157,604
号
富春定
一对
24 增 793 0.04% 无 彭伊雯
多 252,167
号
11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富春定
一对
25 增 679 0.02% 无 彭伊雯
多 126,084
号
富春定
一对
26 增 791 0.03% 无 彭伊雯
多 189,125
号
财智定 一对
27 0.02% 无 彭伊雯
增8号 多 141,844
玉泉 一对
28 0.02% 无 彭伊雯
429 号 一 126,084
富春定
一对
29 增 795 0.03% 无 彭伊雯
多 181,245
号
新睿定 一对
30 0.02% 无 彭伊雯
增2号 多 118,203
东方点
石定增 一对
31 0.02% 无 彭伊雯
精选 2 一 118,203
号
富春定
增 一对
32 0.02% 无 彭伊雯
1006 多 118,203
号
财智定 一对
33 0.04% 无 彭伊雯
增9号 多 260,047
富春定
增 一对
34 0.03% 无 彭伊雯
1007 多 157,604
号
富春定
增 一对
35 0.02% 无 彭伊雯
1057 多 141,844
号
富春定
增 一对
36 0.03% 无 彭伊雯
1005 多 165,485
号
定增驱 一对
37 0.02% 无 彭伊雯
动6号 多 118,203
富春定
增 一对
38 0.03% 无 彭伊雯
1019 多 212,766
号
富春定
一对
39 增禧享 0.03% 无 甘甜
多 204,886
1号
富春定
一对
40 增宝利 0.10% 无 甘甜
多 630,418
8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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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定
一对
41 增宝利 1,970,055 0.31% 无 甘甜
多
13 号
乾立定
一对
42 增精选 0.10% 无 甘甜
一 630,418
2号
优增 5 一对
43 0.06% 无 彭伊雯
号 多 394,011
富春定
一对
44 增银杉 0.04% 无 彭伊雯
多 236,407
1号
富春定
一对
45 增 960 0.04% 无 甘甜
多 236,407
号
睿信定 一对
46 0.10% 无 彭伊雯
增4号 多 630,418
睿信定 一对
47 0.03% 无 彭伊雯
增3号 多 173,365
开元定
一对
48 增 10 0.05% 无 彭伊雯
多 283,688
号
深圳市
富春恒
恒泰华
泰华盛 一对
49 3,940,110 0.63% 盛资产 杜璞
定增价 多
管理有
值1号
限公司
深圳市
富春恒
恒泰华
泰华盛 一对
50 3,940,110 0.63% 盛资产 杜璞
定增价 多
管理有
值2号
限公司
富春定
一对
51 增宝利 0.13% 无 彭伊雯
多 788,022
3号
钜财定 一对
52 0.08% 无 彭伊雯
增1号 一 527,975
钜财定 一对
53 0.07% 无 彭伊雯
增2号 一 417,652
海银定 一对
54 1,024,429 0.16% 无 彭伊雯
增1号 一
富春定
一对
55 增宝利 0.10% 无 彭伊雯
多 630,418
9号
富春定
一对
56 增宝利 0.08% 无 甘甜
多 472,813
18 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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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
朴资产
富春定
一对 管理合
57 增增利 2,364,066 0.38% 杜璞
多 伙企业
12 号
(有限
合伙)
合计 36,800,630 5.87%
14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
委托
人
(委
占比 投
托人
产品 产品类 (发 资 投资经理(主)/
序号 参与股份 直接
名称 型 行 顾 基金经理
下达
后) 问
投资
指
令)
富春
定增
1 一对多 472,813 0.08% 无 彭伊雯
1101
号
浦汇 2
2 一对多 945,626 0.15% 无 彭伊雯
号
富春
3 定增 一对多 173,365 0.03% 无 彭伊雯
794 号
富春
4 定增 一对多 252,167 0.04% 无 彭伊雯
793 号
富春
5 定增 一对多 126,084 0.02% 无 彭伊雯
679 号
富春
6 定增 一对多 189,125 0.03% 无 彭伊雯
791 号
财智
7 定增 8 一对多 141,844 0.02% 无 彭伊雯
号
玉泉
8 一对一 126,084 0.02% 无 彭伊雯
429 号
富春
9 定增 一对多 181,245 0.03% 无 彭伊雯
795 号
新睿
10 定增 2 一对多 118,203 0.02% 无 彭伊雯
号
东方
点石
11 定增 一对一 118,203 0.02% 无 彭伊雯
精选 2
号
富春
12 定增 一对多 118,203 0.02% 无 彭伊雯
1006
15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号
财智
13 定增 9 一对多 260,047 0.04% 无 彭伊雯
号
富春
定增
14 一对多 157,604 0.03% 无 彭伊雯
1007
号
富春
定增
15 一对多 141,844 0.02% 无 彭伊雯
1057
号
富春
定增
16 一对多 165,485 0.03% 无 彭伊雯
1005
号
定增
17 驱动 6 一对多 118,203 0.02% 无 彭伊雯
号
富春
定增
18 一对多 212,766 0.03% 无 彭伊雯
1019
号
优增 5
19 一对多 394,011 0.06% 无 彭伊雯
号
富春
定增
20 一对多 236,407 0.04% 无 彭伊雯
银杉 1
号
睿信
21 定增 4 一对多 630,418 0.10% 无 彭伊雯
号
睿信
22 定增 3 一对多 173,365 0.03% 无 彭伊雯
号
开元
23 定增 一对多 283,688 0.05% 无 彭伊雯
10 号
富春
定增
24 一对多 788,022 0.13% 无 彭伊雯
宝利 3
号
钜财
25 定增 1 一对一 527,975 0.08% 无 彭伊雯
号
钜财
26 定增 2 一对一 417,652 0.07% 无 彭伊雯
号
16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海银
27 定增 1 一对一 1,024,429 0.16% 无 彭伊雯
号
富春
定增
28 一对多 630,418 0.10% 无 彭伊雯
宝利 9
号
17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三:
委托人
(委托
占比 投资经理
产品名 产品类 投资顾 人直接
序号 参与股份 (发行 (主)/
称 型 问 下达投
后) 基金经理
资指
令)
富春定
1 增 913 一对多 0.02% 无 甘甜
133,964
号
富春定
2 增 1026 一对多 0.03% 无 甘甜
173,365
号
富春定
3 增 1027 一对多 0.04% 无 甘甜
220,646
号
富春定
4 增 1055 一对多 0.02% 无 甘甜
126,084
号
瀚亚定
5 一对一 0.05% 无 甘甜
增1号 315,209
定增光
6 大增益 1 一对多 0.13% 无 甘甜
788,022
号
中国对
外经济
外贸信
7 一对一 0.13% 贸易信 甘甜
托2号 788,022
托有限
公司
富春定
8 增 1030 一对多 0.08% 无 甘甜
472,813
号
上海同
玉泉 437 安投资
9 一对一 0.04% 甘甜
号 236,407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同
玉泉 559 安投资
10 一对一 0.03% 甘甜
号 157,604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同
玉泉 563 安投资
11 一对一 0.03% 甘甜
号 157,604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同
玉泉 605 安投资
12 一对一 0.06% 甘甜
号 394,011 管理有
限公司
18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富春定
13 增 922 一对多 0.03% 无 甘甜
181,245
号
定增宝
14 安全垫 4 一对多 0.10% 无 甘甜
638,298
号
紫金 6
15 一对多 0.05% 无 甘甜
号 315,209
富春定
16 增 926 一对多 0.03% 无 甘甜
157,604
号
富春定
17 增禧享 1 一对多 0.03% 无 甘甜
204,886
号
富春定
18 增宝利 8 一对多 0.10% 无 甘甜
630,418
号
富春定
19 增宝利 一对多 0.31% 无 甘甜
1,970,055
13 号
乾立定
20 增精选 2 一对一 0.10% 无 甘甜
630,418
号
富春定
21 增 960 一对多 0.04% 无 甘甜
236,407
号
富春定
22 增宝利 一对多 0.08% 无 甘甜
472,813
18 号
19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四:
委托
人(委
占比 托人 投资经理
产品 产品 投资
序号 参与股份 (发 直接 (主)/基金
名称 类型 顾问
行后) 下达 经理
投资
指令)
深圳前
海天源
富春源 汇通投
1 通定增 一对多 0.03% 资管理 杜璞
157,604
6号 中心
(有限
合伙)
东吴创
新资本
玉泉
2 一对一 1,576,044 0.25% 管理有 杜璞
389 号
限责任
公司
广州证
富春定
券股份
3 增 683 一对多 0.01% 杜璞
78,802 有限公
号
司
深圳市
富春恒
恒泰华
泰华盛
4 一对多 3,940,110 0.63% 盛资产 杜璞
定增价
管理有
值1号
限公司
深圳市
富春恒
恒泰华
泰华盛
5 一对多 3,940,110 0.63% 盛资产 杜璞
定增价
管理有
值2号
限公司
上海物
朴资产
富春定
管理合
6 增增利 一对多 2,364,066 0.38% 杜璞
伙企业
12 号
(有限
合伙)
20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五:
委托人
(委托
占比
产品名 产品类 投资顾 人直接 投资经理(主)
序号 参与股份 (发行
称 型 问 下达投 /基金经理
后)
资指
令)
多策略
公募基
1 升级混 0.99% 不适用 姚思劼
金 6,217,494
合
21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六:
委托
人(委
占比 托人
产品 产品 投资 投资经理(主)
序号 参与股份 (发 直接
名称 类型 顾问 /基金经理
行后) 下达
投资
指令)
深圳前
海天源
富春源
汇通投
1 通定增 一对多 0.03% 杜璞
157,604 资管理
6号
中心(有
限合伙)
广州证
富春定
券股份
2 增 683 一对多 0.01% 杜璞
78,802 有限公
号
司
深圳市
富春恒
恒泰华
泰华盛
3 一对多 3,940,110 0.63% 盛资产 杜璞
定增价
管理有
值1号
限公司
深圳市
富春恒
恒泰华
泰华盛
4 一对多 3,940,110 0.63% 盛资产 杜璞
定增价
管理有
值2号
限公司
上海物
朴资产
富春定
管理合
5 增增利 一对多 2,364,066 0.38% 杜璞
伙企业
12 号
(有限
合伙)
22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七:
委托
人(委
占比 托人 投资经理
产品 产品 投资
序号 参与股份 (发 直接 (主)/基金
名称 类型 顾问
行后) 下达 经理
投资
指令)
中国对
外经济
外贸信
1 一对一 0.13% 贸易信 甘甜
托2号 788,022
托有限
公司
东吴创
新资本
玉泉
2 一对一 0.25% 管理有 杜璞
389 号 1,576,044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同
玉泉 安投资
3 一对一 0.04% 甘甜
437 号 236,407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同
玉泉 安投资
4 一对一 0.03% 甘甜
559 号 157,604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同
玉泉 安投资
5 一对一 0.03% 甘甜
563 号 157,604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同
玉泉 安投资
6 一对一 0.06% 甘甜
605 号 394,011 管理有
限公司
23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廖 海 律师
经办律师:
廖 海 律师
刘 佳 律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