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19: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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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辞职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黄信先生、景志刚先生、张华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本着对公

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之有关规定。

黄信先生、景志刚先生、张华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

责,深入企业实地调研,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

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黄信先生、景志刚先生、张华先生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化、科学化,促进了公司规范

运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蒋小平先生、任桐先生、曹勇先生具有多年经营、管理经验,没有《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董事候选人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推举蒋小平先生、任桐先生、曹勇先生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

三、关于监事辞职的独立意见

王宁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原因,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辞去公司监

事职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王宁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深入企业实地调研,

积极出席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王宁先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关于选举监事的独立意见

周艳丽女士具有多年经营、管理经验,没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监事候选人提名及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推举周艳丽女士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2016 年 9 月 7 日

独立董事签名:彭学军、陈冬华、冷 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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