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第八次董事会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
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第八次董事会议审议的“续聘审计机构”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事务所与RSM石林特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外部
审计师,较好地完成了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因此,
我们同意续聘该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2016年度境内与境外
审计师。希望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总结本年度审计工作的不足,加
强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的及时性,更好地开展公司2016年度审计工
作。
独立董事:陈德仁 卓侨兴 强志源
201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