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7 18: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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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86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份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通科技”)201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09 月 0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 19 号公司三楼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08 月 23 日在

巨潮资讯网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09 月 0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09 月 0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09 月 06 日 15:00 至 2016

年 09 月 0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 年 09 月 02 日(星期五)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希先生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 1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7、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包志方先生因公出差,全体出席会议董事

一致推荐董事陈希先生主持会议。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64,295,43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408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信息,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7,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3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292,6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598%。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7,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13%。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实到董事 8 名,其中,以现场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 4 名,

分别为包志方先生、唐宇女士、陈希先生、周莉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 4 名,

为曾晓斌先生、邓雅俐女士、郝德明先生和冯凯燕女士,其中包志方先生因公出差委托

陈希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

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和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合计 165,272,136 股(含网络投票),占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票合计 20,500 股(含网络投票),占到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票合计 0 股(含网络投票),占到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97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42%;反对 2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潘岩平律师、张玉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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