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6-069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2016 年
8 月 10 日收到陕西安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西安市建设工程中标通
知书》(进场登记号:LT1620826),确定本公司为“西安渭北污水处理与再生水
回用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标单位。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披露
了重大合同中标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近日,本公司(牵头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成员二)、天津市市政工
程设计研究院(成员三)与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发包人)共同签署了《西安
渭北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回用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
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8,988,6000 元。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一致。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
1、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建锋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自来水及污水处理配套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
设施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环保技术研发、推广,可再生能源及相关设备应
用;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服务;水处理设施、环境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咨询服
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一路中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2、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仕英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调试;市政公用工程建
设;环保工程的设计、开发、咨询、设备选购;环保设备研制、开发、制造;环
保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维护、监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
的设计;施工;钢结构、地基基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非标设备加工制造;五
金交电、水暖器材、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商务会所四楼
10401号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3、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
注册资本:壹仟陆佰壹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承担本行业国(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及上
述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
劳务人员;按国家规定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交通
(公路)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城市规划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
环境影响评价(乙级)(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交易价格:人民币 18,988,6000 元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由工程设计费、工程费用(其中包含直接工程费、联合试运转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费用)、
暂列金额三部分构成。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包干价格,除非发包人提出增加工程量给予追加资金。承
包人应依据投标文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
1.预付款
1.1 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总价的 30%支付;
1.2 预付款支付及扣回
1.2.1 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之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2.1.1 预付款的扣回:在每月支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的 5%,直至扣完。
2 工程进度付款
2.1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在协议书规定支付办法中相应节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支付,支付时间从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报告等文件(按发包人格式)及等
额正规发票开始计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①设计费支付: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支付设计费总价款的 80%;
②建安工程费支付:按月进度工程量的 80%结算,每月 25 日承包人向发包
人提出月进度完成工程量及付款申请,发包人在下月 5 日前完成审批并支付工程
进度款;
③主要材料设备费支付: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采购
合同额的 30%;承包人完成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备材
料合同额的 30%;设备材料安装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所到设备材料合同额
的 20%;设备材料调试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所到设备材料合同额的 10%;
④联合调试费支付:工程调试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联合调试费的
80%;
⑤工程管理费支付:工程调试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管理费的
80%;
⑥余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95%。
3 质量保证金
3.1 本项目的结算总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
3.2 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有息退
还。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
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
(三)生效条件及时间: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四)履行期限: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16 年 8 月 30 日,计划竣
工日期 2018 年 4 月 21 日,工期 600 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
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五)违约责任
1. 承包人违约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
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
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
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
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
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
任。
(2)承包人发生第 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
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 1.3 项、第 1.4 项、第 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1.1(6)目和第 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
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
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
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
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
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
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
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
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
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违约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
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
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
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
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
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4 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工期计
划的 30%及以上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有合同相关条款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
任的权利;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
(2)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
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
期不顺延。
(3)其他违约责任:
①违反通用相关条款设备材料 12 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
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违反通用相关条款因承包人提供和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设备
材料 12 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
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
出整改通知发出 3 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
④违反通用相关条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
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贰万元
的违约金。
⑤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
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⑥如果发生恶意停工、恶意闹事,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 2 万元。
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建设主
管部门或发包人有权在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支付。由此而造成相关单
位(人员)集体上访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每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
承担 2 万元整的违约金。
以上违约及其他违约,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违约金。
6 增加:
(1)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除
按合同相关约定办理的程序外,发包人有权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承包人不得以
任何借口阻扰或拖延发包人的组织安排。
(2)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此次中标的项目金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1.41%。将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
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合同中已就违约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合同的履行仍存在以下风险:
1、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因其他合作企业工期延误或其他外部因素而导致延误供货的风险;
3、因发包人调整建设方案,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西安渭北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回用项目 EPC 工程
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