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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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 2016-075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49 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113,207 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35,199,988.40 元,扣除承

销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9,534,113.21 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915,665,875.1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964,195.09 元,合计人民币 916,630,070.28 元。已由主承销

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6】第 111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44250100004200000265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金额(人民币元):796,630,070.28

用途:10 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751067643817

银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 2022 号国际金融大厦

金额(人民币元):120,000,000.00

用途:燃料电池等项目研发中心及能源互联网云平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公司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

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转存的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

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八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

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信验字【2016】第 1112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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