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董事长工作细则(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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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经公司九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的有

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长职务,并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代表公司并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处

理公司法人财产事项和决策公司重大、重要事项。董事长对董事会负

责,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董事长发生重大变更,董事会有权

修改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1)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

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强,

敢于负责;

(2)有良好的民主意识,心胸广阔,任人唯贤,团结同仁;

(3)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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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决议的能力;

(4)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业务,了解多

种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5)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知人

善任;

(6)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

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7)熟悉并能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上市公司运作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8)《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赋予董事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

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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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事项的文件;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

购置的事项;

3、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财务支出拨款;

4、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在经公司人事部门考核,征求公司党组织、公司董事意见

后,有权聘用或解聘董事会常设机构负责人;

(八)董事长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内的董事会费用开支,审批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常设和非常设机构的费用报销以及公司财务

制度中明确须由董事长审批的项目;

(九)对超过经营层权限范围的公司重大发展战略、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人事事项、组

织机构调整、公司投融资及贷款活动等一系列重大事项,以及超过经

营计划和年度预算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对

于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董事长应定期听取经营层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

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并可就公司各项

业务活动或会议决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经营层提出意见;

(十一)董事长可通过审计委员会或审计部,对公司经营运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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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计监督,包括(并不限于)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监督;

(十二)董事长应对监事会提出的关于经营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

调查,提出整改意见;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做到科学决策。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长工作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会

议由董事长主持,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副书记、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参加,总经理办公室

主任列席并作会议记录。必要时,董事长可以决定公司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

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召开的时间和研究的议题由董事长在

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后确定。会议主要为传达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研究公司的重要事项,通报重要工作的进

展情况,包括并不限于: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经营预算和经营决算;

2、资产收购和出售、资产报损和资产抵押等资产处置、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事项;

3、对外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

与、承包、租赁等);

4、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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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方案;

6、内部管理机构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

7、公司中层、助理及派至控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等人员的任

免、奖惩事宜;

8、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会议应对提交的议题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论证,形成会议纪要

或决定,并委托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办及检查。会议实行民主集中

制原则,进行表决的人员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书面记名表

决和书面无记名表决等方式。对于所议事项的表决,在同意和反对人

数相等时,由董事长决定办理意见。对超过经营层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提出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参加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经营活动分析会议。

第十条 董事长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

决定日期、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五章 董事长薪酬和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长任期内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与年

薪挂钩,具体标准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长任期内(含提前离

任)任职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董事会会议审议。对提前离任的董

事长的考核在其离任审计进行完毕后进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长进行离任和临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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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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