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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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6-5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或“公

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苏民终第 731 号

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16 年 5 月 9 日

2.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公司已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2015 年 8 月 29 日、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6-08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5 年度报告》

中披露此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的上述公告

内容。

二、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上诉人: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北路 108

1

代理人: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

2.上诉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

代理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

3.被上诉人: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

鼎一”)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代理人: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

(二)有关纠纷起因

无锡鼎一为购买车铣中心,分别与欧克公司、机床公司签

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由欧克公司、机床公

司提供车铣中心并负责安装调试,但欧克公司、机床公司均未能

按约完成安装调试。因设备未能最终验收,无锡鼎一要求赔偿损

失。

(三)案件进展情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出具《江苏

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商初字第 0198 号

判决。判决(1)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无锡鼎一赔偿损失 22,587,385 元,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在 15,920,000 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

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

2

向无锡鼎一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519,409.52 元、场地占

用损失 440,088 元、建造和拆除设备基础损失 899,900 元,合计

3,859,397.52 元。(3)驳回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欧克公司、机床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受理此案。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情况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 731 号判决。判决

结果如下:

1.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 019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欧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 10 日内向鼎一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519,409.52

元,场地占用损失 440,088 元,建造和拆除设备基础损失 899,900

元,合计 3,859,397.52 元”

2.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初字第 019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欧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 10 日内向鼎一公司赔偿损失 22,587,385 元,机床公司在 1,592

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以及第三项,即“驳回鼎一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欧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鼎一

3

公司赔偿损失 13,941,058 元,机床公司在 13,941,058 元范围内

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

4.驳回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已在 2016 年度报告中进行

了披露,详见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告内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商初字第 0198 号一审判决,公司 2015

年已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1,592 万元。终审判决为公司在

13,941,058 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因此对公司 2016 年

损益将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 731 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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