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16-067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荃银高
科”)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辖终 84 号《民
事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就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
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分别称“中新融泽”、“ 中新融鑫”、“ 中新睿银”)在 2016 年
1-2 月期间违法增持荃银高科股份的行为,公司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下简称“本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合肥市中院”)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受理。具体详见公司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荃银
高科: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本案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中新融鑫向合肥市中院提出管辖权
异议申请,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超过级别管辖范围,应裁定移送安徽省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认为本案根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也可裁定移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2016)皖 01 民初 112 号《民事裁定书》,合肥市中院裁
定:本案移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
撤销(2016)皖 01 民初 1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原审法
院依法审理。依据合肥市中院送达的相关司法文书,公司知悉中新融
鑫及中新融泽亦不服(2016)皖 01 民初 112 号《民事裁定书》,请
求移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皖民辖终 84 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定: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本案已移交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 01 民初 112 号《民事裁定书》;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辖终 84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