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征询公示意见后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 、 公 司 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 在 公 司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
2、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通过公司内网“远光 E 家”https://view.ygsoft.com )
发布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名单公示》,对上述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4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针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
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为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的
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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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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