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做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其
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
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
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本次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索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周立华先生、吐尔洪﹒艾麦尔先生、冷新卫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周立华先生兼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
赵志勇 王京伟
201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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