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16-046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2 日—9 月 13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
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
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6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三);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
司会议室。
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
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如需参加网络投票,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6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与本通知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
事项。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9 日(周五)上午
9:00 至 11: 30,下午 13:30 至 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
4、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
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
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6、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16 年 9 月
9 日下午 17:00 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
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式样详见附件
二),不接受电话登记。
7、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
邮 编:100094
联系人:刘楠楠
电 话:010-56973355
传 真:010-56973349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6 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5445
2、 投票简称:康斯投票
3、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 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序号 议 案 名 称 议案编码
总议案 所有议案 100.00
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00
(2)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以上议案均不涉及累计投票,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
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
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 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15:00,结束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 4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
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
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
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个人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人股东名称: 或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编: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发言意向及要点: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附注:
1、请用正楷字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 2016 年 9 月 9 日下午 17:00 之前送
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传真号:010-56973349)到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
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邮政编码:100094,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
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在发言意向及要点栏表明您的发言意向
及要点,并注明所需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
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本参会股东登记表上表明发言意向及要点的股
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4、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
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
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
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说明:请在对议案投票选择时打“√”,“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
打“√”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中打“√”按废票处理)
序号 议 案 名 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
1
要》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