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
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二) 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
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的合法、
合规情况,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保荐人应就募集资金使用的下述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 变更募投项目;
(三)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
途,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除外;
(七)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
要性。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投项目变更: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
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七条 变更后新的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符合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
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
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一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
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
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
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超
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比照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
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履行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
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
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
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
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