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
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
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认定。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履行决策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
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档案管
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
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全过程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
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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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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