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腾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晖 联系电话:023-63786540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贵雄 联系电话:010-57631053
一、保荐工作概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次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无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不适用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按规定编制和保管保荐业务工作底
合规 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未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否 承诺的
2
履 原因及
行 解决措
承 施
诺
公司承诺:自 2015 年 9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
是 不适用
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变动除外。
公司承诺:自 2015 年 8 月 28 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
是 不适用
组事项。
公司股东丁荷琴、周宏勤、吕恒佳、蒋达元、李敏宗等 5 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中新增股份的限售期要求作出承诺:在限售日前不转让或通
是 不适用
过二级市场减持其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所获得的公司股
票。若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对本人转让所持博腾股份的股
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承诺其所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将 是 不适用
认购股票登记至认购人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徐爱武、兰志银、覃军、王祥
智、孙健等 8 人,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是 不适用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覃军、张和兵、
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 10 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的承诺:(1)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本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是 不适用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年丰、徐
爱武、陶荣、Alois Antoon Lemmens、Thomas Gunn Archibald、
张和兵、兰志银、Qing Shao、朱坡等 9 名股东,关于公司股份
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是 不适用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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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余 26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是 不适用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及购回股份的承诺:如果公司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及
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施。就该项议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
决,且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购回其在公司首 是 不适用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及购回时的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确定回购及购回价格,并不得低于回
购及购回时的市场价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是 不适用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
"回购条件"),将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由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票,或者在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公司股票的同时由公司依法回购股票,以
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事项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实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薪酬 是 不适用
(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
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
案之日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
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
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的董事薪酬(津
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
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居年丰、张和兵、陶荣、
是 不适用
Qing Shao,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承诺
4
实施减持行为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该承诺,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若有,公司除外,下同)
均未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是 不适用
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
围导致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
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未能按照上述全部或部分承
诺事项实际履行的,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按照相关承诺履行
完毕或纠正之日止,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同时,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并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善意履
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
位就公司与其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本人相关的关联方
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会故意促使公司的股
是 不适用
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将尽
量减少关联交易,如果公司必须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与之
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
口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再与重庆普乐菲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任何交易。
是 不适用
如公司未能遵守上述承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公司前期部分关联交易可
能导致的相关损失的承诺:若因重庆博腾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
为"重庆雷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博
是 不适用
腾生物有限公司和重庆亿腾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曾与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就公司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金或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司需补充缴纳相关员
是 不适用
工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主管部门的任何处
罚,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六个月内(2015 年 7 月 10 日-2016 年 1 是 不适用
月 9 日)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1、2016 年 6 月 23 日,保荐机构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 2016975 号),
因西南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详见保荐机构 2016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及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6-036 号)。
保荐机构目前正积极配合监管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门的调查工作。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2016 年 6 月 23 日,保荐机构收
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
庆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1 号),主要内
容如下:经查,公司合计持有中泰桥梁
15,641,435 股,占中泰桥梁总股本的
5.03%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同时,公司未按规定
发布相关临时公告,违反了《关于加强
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证监会公
6
告[2010]20 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要求保荐机构在
4 个月内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情形予以改正。同时,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要求保荐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进行整改,在 2 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
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相
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详见保荐机构 2016 年 6 月 24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情况及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 定 书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6-037)。
保荐机构对此高度重视,按重庆证
监局要求积极整改到位,证券自营业务
风险控制指标已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详见保荐机
构 2016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自
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合规整改完成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4)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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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 晖 高贵雄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6 日